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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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

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

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

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

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

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

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

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12.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13.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三)一个法人客户与另一个已认定属于某个集团客户的法人客户存在控制或被共同控制关系的,一般应将该法人客户归属该集团。

(四)对于跨多行业经营的多元化集团,即使并不存在子公司,也应纳入集团客户范畴。

(五)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

1.国有企事业法人客户在股权、人事管理上归属于同一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性控股公司,但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存在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的;

2.仅因为股权上的关联关系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但主要股东属于专业投资机构,不具体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

第五条集团客户类型。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集团客户可以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由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客户或财务管理

高度集中,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集团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无对外独立融资权的集团客户。

(三)第三类型集团客户: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的客户营销机构、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七条主办行定义。本办法所称主办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管辖支行、管辖支行公司业务部、二级支行。主办行应根据我行授信的关联企业成员在其内部地位,按照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非紧密型企业的顺序在属地行中确定。关联企业成员地位等同的,按授信关系建立先后或授信余额大小确定。

第八条主办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面调查了解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在总行、管辖支行指导下与集团总部进行统一授信业务谈判,提出纳入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名单,初步确定整体合作方案;

(二)负责起草集团统一授信调查报告,经管辖支行审批后上报总行,当辖内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管辖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三)负责集团客户总部的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管辖支行协调解决在与集团整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集团客户贷后管理,全面收集集团客户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或重大经营变化并及时向总行、管辖支行报告、向协办行通报。

(五)负责本行管理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置和化解。

(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集团成员业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七)负责发起并申报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认定和授信方案,主动与集团客户总部联系,争取集团客户配合,合理确定授信申报时间,并将材料组织要求、申报截至时间通知各协办行。

第九条协办行定义。本办法所称协办行,是指主办行之外的、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管辖支行、二级支行。

第十条协办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现状和潜在需求进行调查,负责落实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使用的规定;

(二)负责组织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营销及授信上报工作,当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管辖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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