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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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2013级专业:国际商务姓名:周文娟学号:20131201121006 浅析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

摘要

无船承运人在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也是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承运人。这使得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以及倒签提单、无单放货、提单欺诈等提单风险;明确自身所存在的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的方法对规范无船承运人的操作,对降低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论述自身面对的一些风险,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加以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字:无船承运人;风险;防范;建议。

Abstract

NVOCC has a dual identity,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portation bill of lading the shipper as he is, is also the NVOCC B/L to the carrier. This makes it there are a lot of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the business, such as contract carrier risk, unreasonable deviation risk, as well as the anti-dated B/L, shipment release without collection 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fraud risk such as the bill of lading; Clear own risks, the risk aversion method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NVOCC, to reduce the management cost of the NVOCC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discuss from the Angle of NVOCC itself in the face of some of the risks, through a variety of different types of case to in-depth analysis,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risk prevention.

Key words:NVOCC;risk;prevention;advice.

一、引言

“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84年《美国海洋运输法》中,1998 年《美国远洋航运改革法》正式将其从货运代理脱离出来并确立了其独特的法律地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海运业及其辅助行业的蓬勃发展,无船承运业务已成为我国国际货物运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对其进行有效规范,我国在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首次提出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

无船承运人在海运界发展迅速并且为海运带来巨大便利的一类新兴的海运参与主体。随着海运实践的发展与改变,海运参与主体的日渐增多,海运规范的修改与完善,对无船承运人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长期以来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理论及风险研究却相对滞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性质、法律监管等问题并不明确,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它沟通了货主和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信息,活跃了国际海运市场,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从而阻断了货主与远洋公共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并有可能增加货主和自身作为“托运人”的风险。本文站在无船承运人的角度,分析其在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无船承运人自身风险的研究,将对今后无船承运人在海运过程中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二、相关文献回顾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对于无船承运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性质问题,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分担问题以及无船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上。

(1)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以独立的身份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1];另一种是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一种从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如王学锋等在《无船承运人:制度与业务》一书中主要在无船承运人的基本制度这一部分中详细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存在的重要作用,从而凸显其存在的意义。

(2)无船承运人的提单问题

无船承运人在接收货主的货物之后需要签发自己的提单,对于无船承运人的提单问题学术界仍然有争议。关于提单所具有的三种功能学术界观点较为统一:收货证明、货物运输的凭证和物权凭证的功能。如张海滨学者认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上House B/L 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黄爱菊认为无船承运人提单与海运提单都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3)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无论无船承运人是作为货运代理的一种还是作为独立运作的主体,他们都需要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这是法学理论的要素。魏新亚在《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叙述了这一点。无船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在法学界有争议。刘正江学者认为无船承运人是应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霍娟认为无船承运人不是真正的海运承运人所以不能享有海事赔偿责任的。

(4)无船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有关无船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主要是从比较的角度将其与国际海运代理人的制度、业务,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对比,通过重点分析什么是货运代理,意欲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人中区别出来。比如,陈玉梅的《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研究》一书中主要阐述了《规则》下的承运人的识别,从业务范围、业务作用、责任方式等方面论述了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之间的区别。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否具有独立身份和地位;无船承运人登记制度;无船承运人责任问题研究。

(1)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的关系研究

主要在美国学者的文章,Allen Evans Jackson 的《In support of exempting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 from tariff filing》,从整个文章的论述看出作者认为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有交叉但又不完全相同,地位也不完全相同。

(2)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的分析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外学者主要观点有两个:一种认为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的服务者,但与国内学者不同的是,无船承运人与国际海上货运代人都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中介服务者,两者是互不冲突的并列主体;另一种认为无船承运人属于货运代理。如Allen Evans Jackson的《In support of exempting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 from tariff filing》文章对NVOCC 的定位是无船承运人属于国际货运中间服务者的一类,并且与国际货运代理人都是国际货运的中间服务者。

(3)无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研究

对于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外学者也首选货运代理人或者海运承运人作为切入点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H. Edwin Anderson,在他的Summer Symposium Issue - Freight Article: The Status and Associated Liability of Ocean Freight Forwarders 一文中就是针对海运承运人的地位进行了论述,并对无船承运人类比进行探讨,但是对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属于海运承运人并没有进行分析。

综上,国外对于无船承运人地位的研究主要是将其视为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货运代理人。关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问题和海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国外学者都存有争议。有的国家仍然认为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效力存在问题,有国家认为提单是无船承运人有权利签发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主要有:全部说、部分说、混合说等三种,目前仍未达成统一。

三、无船承运人存在的业务风险

1、契约承运人风险

无船承运人相对于托运人而言,承担的是契约承运人风险。无船承运人作为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必须符合我国《海商法》有关契约承运人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规定。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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