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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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甘肃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
保障保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
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2008? 53 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
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纳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
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即除车险
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包含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
康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
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
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
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2010 年 5 月 1 日,实现责任险、意外险、短期
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 。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第六条独家承保或共保大项目可实行分期缴费“见费
出单”。
单笔保费30 万元以上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首期保费
到账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不得超过 3 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后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
第七条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
业务,省内、外公司参与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
规定,在承保出单时执行“见费出单”
保险标的在省外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是否
执行“见费出单” ,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
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八条在保险公司柜面出单及在中介机构联网出单
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第九条货运险、航意险等极短期业务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条定额保单业务实行“见费录单” ,保单签发后7日内必须补录入系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对于中介机构参与的招投标和大型商业保
险,应由投保人直接将保险费打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中介机构必须引导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
公司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第三章保费结算
第十二条保费结算分为现金和非现金(票据转账、电汇、
网上银行划账及其他经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方式)
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现金刷卡方式
(一)客户以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
客户通过保险公司POS机刷卡,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
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
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
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
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
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客户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
1.保险公司应指引帮助客户在就近银行,一次性全额将
保费存入公司收入户,以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
一缴费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批单)、发票
等单证。
2.保险公司也可在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后,代客户刷
卡,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第十四条非现金方式
(一)客户以票据转账方式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付款通
知书》或票据收讫收据,及时进账,待保费真正达到保险公
司收入户后,保险公司方能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
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二)客户以电汇、网银等方式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待保费真正达到保险公司收入户后,方能
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
单证。同时,在财务凭证中留存银行对账单等资金结算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禁止各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机
构垫付保费。
第四章系统控制
第十六条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如下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
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
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不生成有效保单,待投保人交付保险
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
有效保单(批单);“有效保单(批单)”仅指核保通过且
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批单)。
(5)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交付投保人。
第十七条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投保单,保险
公司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八条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保险公司
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 3 个工作日然日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
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
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二十条收到支付票据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
出具票据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票据金额、票号、收票日期、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