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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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研究综述

院系:哲学系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姓名:乔连军学号:H200902005 摘要: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及其思想来源有哪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

的方向及趋势是什么?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争论的焦点有哪些?本文旨在简明扼要的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必要性,理论渊源,研究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并就目前其争论的主要焦点问题进行相关的阐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动态趋势

早期马克思先后受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其法哲学思想获得了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为其后期法哲学思想的最终形成埋下伏笔。“马克思并没有建立有关法律的特殊著作体系,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是他一生不同时期所坚守的一般社会智识进路的一部分”。①一般将马克思的思想分为两部分即“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和“后期的马克思主义”,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发表为标志。马克思坚持法哲学是批判的,实践性的。

一马克思法哲学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德国哲理法学派的扬弃基础上形成的。究其本质,马克思的法哲学是批判的法哲学亦或是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这一本质,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资产阶级人权观,划清与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观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下面分别对这两个学派加以简略概述。㈠在近代自然法学派时期,有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法律之间谁占有优先地位;二是在国家和政府组成之前社会处于一个怎么样的状态。对于前者的不同回答,区分了近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美国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讲:“近代政治哲学将‘权利’视为出发点,而古典政治哲学则尊崇‘法’”。②因此近代政治哲学不像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在近代政治哲学中,个人是优先于公民社会的,公民社会的一切权利都是由原本就属于个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构成了近代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施特劳斯说:“从霍布斯开始,关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根本上成了一种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自然状态的特征就是,其中有着绝对的权利,而没有什么绝对的义务。”③㈡德国近代哲理法学派在法哲学方法论、本体论方面深刻地渗透在马克思法哲学研究当中,是马克思法哲学的重要理论来源。康德是德国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在卢梭法学观的影响下,康德逐步确立了以人为本体的法哲学观。康德的实践理性在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所谓“自由意志”。他把自由意志及其对人的行为的自由协调看做是法律的基本规定性。因此,法律可以运用强制力来控制那些不

适当以及不必要干涉他人自由的人。同时,康德又提出了“绝对命令”的法律义务论。他认为,道德律需要采取“命令”的形式,是对意志宣示的一道“命令”。与此同时,道德律不需要考虑行为者的能力等其他具体情况,不受任何经验条件的制约,而只以自身为目的,因而是“绝对命令”。马克思在主修法学时深受康德的影响,在其构建无所不包的法哲学体系时,理论指导就是康德主义,马克思在当时相信法律可以诉诸强制力来对付那些干涉亦或是剥夺他人自由的人。但是,在接下来的研究中,马克思注意到在康德纯粹实践理论的法律概念论和“绝对命令”的自由主义学说中,“应有”与“现有”与现实社会格格不入。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批判地继承了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之后,黑格尔对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法哲学观正是对黑格尔法学观的直接批判和继承。马克思借助于黑格尔思维与存在统一性的原理,实现了“应有之法”与“现有之法”在理性基础上的统一。④根据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模式,在关于莱茵省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发现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占了上风,让国家丧失了应有的理性光辉,沦为牟取私人利益的工具。理性国家与世俗社会相悖,这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观产生了质疑,进而动摇了其对整个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信仰。⑤值得一提的是,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对马克思世界观产生了新的冲击。在其后来的研究中,马克思用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取代“精神”,颠倒黑格尔法哲学的形而上学,从而完成了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蜕变。马克思的法哲学本质上是法哲学的批判或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法哲学,在“实践”原则的基础上从现实中的人出发,形成了其法哲学思想体系。㈢ 1871年到1883年,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阶段。在这最后的阶段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的思想,批判了巴枯宁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唯心主义法学观,特别是通过对古代公社的研究。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观,进而深化了法哲学思想。

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动态

纵观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法哲学的发展史,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其新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主体维度:其一,由恩格斯开启的,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领袖所主要阐发并由其理论工作者阐释的政治建国理论以及一整套意识形态架构。该维度全面的阐述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法、法律、法权等法哲学概念和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其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上的自由主义运动、新右派运动、无政府主义,甚至共和主义等各种理论学说相互碰撞逐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⑥。不可否认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在法学和法哲学上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的自我丰富与辩证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当代西方法哲学,一般存在着这样几种派别: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社会学。这三派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哈耶克,拉得勃鲁赫,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等人的学说⑦。概述的说,当代西方法哲学有着自由主义的性质,对正义和平等权利的关注,各派别之间的融合趋势,个人主义的基础,但从本质上说,仍然体现的是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总体上看当代法哲学及其权力观呈现出既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法哲学又与近代古典自然法哲学略有差异的一般特征。这些流派及其学说都不可否认的丰富和发展

了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贯穿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为我们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和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观奠定了方法论基础,以“实践”的原则为批判武器,彻底颠覆了近代形而上学的人权观或神话学的基础,批判脱离人的社会性而抽象的谈论人性和人的自然权利,并以“市民社会是法的现实基础”或“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原则,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现代法权关系的异化进行了无情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是其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①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8、275页

②③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第2,18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⑤《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⑥张一兵:《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主体向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445页

⑦刘日明《法哲学》2005年版第 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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