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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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02期)

Total No .302

收稿日期:2011—11—20

作者简介:姜玉(1967—),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律师实务;诉讼法教学与研究。

尹辰(199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外语。

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玉1

尹辰

2

(1.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长春130216;2.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摘要::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从2009年到2010年,对十多个省、直辖市的未成年犯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愈演愈烈,如任由其发展,势必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加剧社会环境的不稳定性。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探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预防对策;青少年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2—0075—02

截至2011年,中国互联网已经走过了十七年的

历程。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至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总数4.57亿人,年度增长率为20.3%。该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至2009年12月底,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1.95亿人。数据显示,随着网络普及率的持续提升,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日渐深入,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人群,尤其对于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而言,上网行为对其生活和学习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愈演愈烈。笔者拟就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青少年网络犯罪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本文所指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是指以网络为违法犯罪诱因,或违法犯罪手段与目的与网络有关联的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概括成三种类型:一是以网络为对象进行的犯罪;二是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的犯罪,如浙江省某大学的一名女大学生,从杭州到山东泰安,千里迢迢会网友,没想到网友竟将她所有的钱和部分衣物拿掉跑了;三是由网络诱发的犯罪,如2008年12月兰州西固警方破获一起上

网少年盗窃案,这个盗窃团伙竟是由6名13、14岁的少年组成的,

由于上网成瘾,长期有学不上、有家不归,白天网吧玩,深夜去作案,将偷来的钱物挥霍

一空,一次次作案得逞,仅仅四个月的时间里,就盗窃作案23起,金额就达8万元之多。

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数量增长迅速;二是社会危害性严重;三是低龄化趋势明显;四是不良网络内容及网络成瘾症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加剧作用明显等等。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一)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年龄多在16—25岁之间。此年龄阶段的人精力旺盛,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喜欢模仿、爱冒险,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少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特别快。同时,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完全成熟,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自由性使青少年道德和责任感减弱,法律意识淡化,犯罪感缺乏。

(二)当前的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使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少法律制约

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安全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但现有的法律远远不能适应计算机网络发展的状况,尤其是许多新出现的

网络问题使得法律无法约束,

出现法律空白。首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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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再次,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三)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混乱,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隐患

有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违反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的规定,故意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吸引在校学生上网或者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有的还帮助学生逃避学校管理和家长追查,对发生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场所。更有一些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顾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伤害,任由青少年浏览各种色情、反动、暴力网站,甚至还提供色情、反动、暴力网站和资料供青少年浏览。同时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成为滋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比较集中的几个罪名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喜爱网络游戏的犯罪人中对“格斗游戏”的偏爱相对突出,青少年长期玩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会诱使玩游戏的人将自己定位为攻击者的角色,增强攻击性,从而滋生了犯罪的冲动,埋下了犯罪的种子。社会对网吧的管理监督未落到实处,且缺乏长效机制。执法部门管理脱节,也为违规网吧和黑网吧提供了生存空间。在网吧的管理上,存在着“多头管理、难司其职”的现象: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各管一段”,结果是谁都想管,实际上却谁都管不好。

(四)学校和家庭的教育薄弱

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缺乏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氛围,是网络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许多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一些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的校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较少,一些青少年学生感觉学习单调乏味,因此,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在业余时间空虚无聊,流入网吧,受到毒害。

同时,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缺陷。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体制变迁,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的出现,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一些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这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曾对八省市监狱、少管所、劳动教养所的2000多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在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的合计的占24.1%。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社会、学校、家庭应协同作战,共建防范网络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很多案例反映了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严重欠缺,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尤显重要。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关心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大工程。公安网监部门、社会各界、青少年自身的家庭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应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各电台、报纸、电视等媒体应展开宣传攻势,多开展“青少年健康上网指导”“如何辨别网络不良信息,拒绝网络垃圾”“网络犯罪带来的危害”“网络犯罪法制宣传”等专题宣传活动,倡导、带动社会良好上网风气,使青少年自觉地按照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的要求来处理网上的各种行为和利益关系,不断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加快立法并予以完善,是预防网络犯罪的关键一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执法机关在预防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时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能够依法有效地予以严厉制裁并以此威慑潜在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与一般常规犯罪的立法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必须要由法律专家、网络技术专家等共同来完成,且网络具有较快的升级更新特征,所以这部法律还必须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

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作为这类犯罪主体的青少年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显现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青少年网络犯罪重视不足,不利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治。(下转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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