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民民[2013]3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7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民民〔2013〕31号)

各州(市)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现将《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17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省、州(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上年度7月1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组织发布上一年度的年检通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办事机构(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