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观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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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子“义利”观与现代法治和谐理念
日期:2006-11-19 点击:作者:胡仁智来源:《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一
建立“和谐”社会这一思想理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结合的产物。我们不仅要从西方寻找文化资源,更应汲取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特别是重新回到人类的第一次文化轴心时代,去认识中西原创文化的“本原”,寻找人类文化的原动力。只有回到文化轴心时代,汲取人类文化智慧,才能进一步提高和创新,从而解决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使人类真正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
孔子思想,正是第一次文化轴心时代人类思想的伟大创造。而以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的社会理想,其本原便是“和谐”。《礼记》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不比藏于自;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所谓“大同”,就是高度完美和幸福的人类社会,完美和幸福就是“和谐”。
而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离不开对各种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协调,因为利益关系乃是社会的基础。当然,利益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对各种利益的协调处于中心地位。长期以来,由于对孔子思想的某种程度的误读,人们一直认为孔子仅仅主张“德治”,这就“遮蔽”了孔子思想中一些重要的精神内涵,孔子的“义利”观中所蕴涵的法哲学意蕴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把握孔子思想,因此,对孔子“义利”观的探讨主要局限于伦理学的范畴。人们纠缠于孔子是“重义轻利”,还是“重义贱利”,抑或“重义贵利”,只是在道德的层面上研究孔子的“义利”观。
笔者认为,对孔子的“义利”观,应当从孔子思想的整体上加以把握。如果我们认真解读孔子思想,不难发现,孔子的“义利”观有着重要的法哲学意义,这就是孔子“义利”观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与法律“正义”价值的和谐统一。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与今天“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有着某种契合性。
孔子言利,涉及到一r国家和社会之利、个人之利、群体之利、精神之利、物质之利等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都涉及到了“义”。其中,公共之利与义的关系、个人之利与义的关系等均涉及了法哲学层面上的问题。
二
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的重大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协调成为最大的矛盾之一,而其中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矛盾十分突出。国家如何处理公共”之利与民众之利的关系,成为孔子十分关心的问题。孔子最为关心的是“公利”的正当性问题。“公利”是否正当,以“道”为标准;而这个“道”既包括了国家利益价值目标的正义性,也包括了国家调整社会全体利益关系的手段的正义性。其中便蕴涵了法律的社会正义价值与法律利益调控功能和谐统一的法哲学意义。
首先,国家要发展经济,而经济的发展应以满足民众的需要为依归。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生产,是国家、社会的公利。孔子对公共之利持肯定态度,并且将之作为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环节。《论语》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人口资源己经比较丰富的情况下,要努力发展经济;经济发展了,还必须要教化民众。发展经济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有学者在研究孔子思想时,往往从《论语·季氏》所载“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中进行推论,认为孔子主张平均主义,重义贱利。然而,如果我们从孔子的“富教”思想来看的话,孔子主张国家富强、社会富庶和人民富裕是不言而喻的,而孔子的均平观则属于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这就是社会贫富差距不能过大。
国家社会发展经济,是公利。但这种公利不是为了满足居上位者和某些群体的利益需要,而是要从总体上体现民众的利益要求。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因民之利而利之”。两“百姓足”就是满足人民利益的需求,也即“以民为本”。“以民为本”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才是正当的。也即,在处理国家社会之利与民众之利益的关系问题时,要“君以民为本,国以民为本,官以民为木,与民争利谓之不义,关心民疾谓之义,这是作为国君官吏的义利之辨,是儒家义利之辨中主要的核心的内容。”川在古代君主制社会,
君主、官吏均代表国家,因此,孔子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利益的正当性问题。
其次,“仁为众德之总”是杜会正义的体现;以“仁”为最高价值的政治是“德政”,“德政”的建立依靠德、礼、政、刑的综合运用。
孔子主张“公利”的正当性,在价值取向上以“仁”为最高形式。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同时也是法律的实质和宗旨。当然,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多元的、变化的和相对的。人们根据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形成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因此,我们不能用现代的正义标准去套孔子所主张的“道”、“义”。但不可否认,孔子的“道”、“义”标准体现了当时的社会正义观,这就是一个以“仁”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仁者爱人”,仁之本在爱人。因此,国家应当以民众的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出发点和依归。具体而言,国家经济生活中要“节用”、“博施”、“济众”。这样的“公利”就是合乎“义”的,是正义的。以“仁”为最高价值目标的公利的实现,就是’德政”。
如何才能建立“德政,’? 这是孔子认真思考的又一个重大问题。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川对于这些思想,过去我们受一些成见影响,认为其是孔子“重德轻刑”思想的体现,仅仅说明孔子重道德轻法律。这其实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传统礼法社会中“礼法”的性质及其表现的误读。要搞清楚这一问题,当然离不开对孔子所处的时代、孔子的社会理想及孔子之前的社会政治法律状况的考察。
孔子生活的时代,在经济上,统治者大量兼并土地和征用劳动力,广大民众困苦不堪;在政治上,整个社会连年战争,动荡不安,人与人、国与国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益的竞争是无序的,是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展开的。因而,孔子的理想是重新建立起一个有序的社会,一个合乎理想的社会。这个理想的社会,乃是典章制度完备、以“仁”为最高价值,并且和谐发展的社会。这一理想在前述的《礼记·礼运》篇中得以体现。
就制度建设来说,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赞赏文武周公之时的典章文明,而这种高度发达的典章文明就是“礼制”。也就是说,孔子理想中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周礼那样完备的规范体系。而周礼是一种什么样的规范体系呢?《周官·太宰》记载:“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洁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5]这就是周代“礼制”的宏观体系。治、教、礼、政、刑、事六典,从现代意义上说都当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正如柳治微先生所言:“其治之咸以典法。典法施于太宰,而掌之者诸官,据此,则《周官》所载特其大纲,而所谓典法者,必更有详密之条文,正者存于太宰,贰者散在诸官。[6]周的礼、政、刑,都属于现代意义上国家法律的范围,这当可以立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思想中蕴涵着一定的“法制”思想。
再次,古代德、礼、政、刑体系,体现了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与法律正义价值的和谐统一。
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德”思想,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纳“仁”人礼,使“仁”成为“礼”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本体。在文武周公时代,“德”代表了社会的总体价值取向,体现了总体上的社会“和谐”价值观。所谓“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敬天、孝祖、保民”,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和谐”观,也就是关于处理天、地、人关系的总思路。而孔子的“仁者爱人”,则纳仁人礼,更加强调了“重民”之义。虽然孔子的“爱人”不是绝对平等地爱人,但从社会正义观的发展来看,正义是历史的、多元的和具体的,因此在当时来说,这种正义观无疑具有很大的社会进步意义。
“从周”的孔子,将社会正义与国家礼法制度结合起来,而且特别强调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与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由上述分析可见,礼、政、刑均具有法律的性质。而具体的功能则是;礼典,和邦国,统百官,谐万民;刑典,洁邦国,刑百官,纠万民;政典,平邦国、正百官、均万民。而“德”则是价值体系,其最高价值是“仁”。只有德、礼、政、刑的“和谐”统一,即法律价值和法律的社会利益调控功能的协调,才能使社会最终达到“和谐”的状态。
综上所述,在春秋时期那样一个动荡不安、礼崩乐坏、利益多元、矛盾尖锐、社会失范的时代,孔子纳“仁”人“礼”,希望通过一个体现“以民为本”的社会正义观的“礼法”体系去整合社会,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因此,其思想中蕴涵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与利益调控功能相统一的法哲学意义。
三
如何处理个人的“利”、“义”关系,是孔子利义观中的又一个重要层面。长期以来,学者们对此主要有三种看法,即“重义轻利”、“义利并重”和“重利贵利”。我们认为,考察孔子的利、义观,不能简单地将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