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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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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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导则

区内各备案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开发区实际,对报送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及文件做出相关要求,望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

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规范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要求

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

3、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拍卖、挂牌项目除外,需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文件)。

4、选址意见书(附图)或其它相关证明(土地证及附图)及规划局下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网综合条件。

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套,蓝图A4装订;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套(A1);5)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光盘1份;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7)方案简本2份(内含上报方案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管网综合图),A3纸装订所有图纸一套一份。

6、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

第二章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

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

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开发区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附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

4)、周边现状、规划道路的高程及路名、红线及断面落于总图上。

5)应标明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及控制点之间的长度及纵坡。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应用坐标、相关尺寸定位。

6)、周边有规划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同时上报其相应审批过的规划依据资料。

7)、应标注用地红线(有曲线部分的应标注半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交点坐标(每栋建筑物至少2个以上转点坐标),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注建筑物间距(横向及纵向)。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使用功能、外框尺寸、编号、层数、檐口标高;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9)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0)总图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表格形式详见第2条第8小条。

11)、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落于总图上。

2、总图规划设计要求

1)总图规划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1)、卫生视距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空等其它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表1.1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3)、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4)、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4.1)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各105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多于该居住建筑全部窗数的一半。

(2)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不小于18米;建筑的端边相对时,不小于8米;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端边相对时,不小于11米。(需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卫生视距要求)

(3)住宅卫生视距要求: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不宜小于18米。

4.2)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

(1)板式多层、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

①板式多层、小高层(≤11层)居住建筑群体(长边平行有重合面)布置时,对新建及已有住宅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新建建筑物对遮挡建筑物有夹角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物最近距离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

建筑朝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极困难地段可采用表1.1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1.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

②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有平行与垂直或非平行与垂直,含多层、高层)无法按①②条核定间距时要求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窗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2)高层建筑日照间距

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照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执行,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式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0米;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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