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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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简介
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简介
国家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
策,自2008年起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但在2007年3月16 日之前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将可以享受五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因此现将有关新老优惠政策一并简介如下:
、老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开业后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年度赢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税法上称为获利年度。
3、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进入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所得税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4、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出口加工区)设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免征;在我市老市
区或各乡镇设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5、生产性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优惠期满后,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继续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征收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0%。
6、生产性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减半征收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0%。
7、在我市各乡镇或老市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企业,如从事下列项目,也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技术密集或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8、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是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12、企业追加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如果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
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新增项目的所得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二减半”优惠。
二、新的所得税优惠规定
1、对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对下列所得予以一定年限或幅度的减税、免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优惠税率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前可以加计扣除列支的优惠: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
5、其他优惠措施
(1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
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出口退免税方面
1、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或转厂(间接)出口方式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优惠。
3、企业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到境外,根据具体贸易方式享受退免税优惠。
4、企业销售给保税区的收入,不得享受退免税,作应征增值税处理。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以上有关优惠的,需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的调整,请关注国税部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