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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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

(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

(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

(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

(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

(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

(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

(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

(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

(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

(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

(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

(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第九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编写工作项目设计;

(三)组织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提交工作项目成果报告;

(五)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六)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编制

第十条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拟订年度工作部署总体方案和计划项目安排意见,编制、发布地质调查计划项目年度要点。

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应明确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概算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组织编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一)实施单位为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地调局。

(二)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包括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由实施单位报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初审后报地调局。

(三)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以计划项目为单元上报。立项建议包括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续作项目评估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一。

续作项目不需编报立项申请书,但应向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由实施单位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确定的工作内容。项目经费预算总和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列经费额度的10%。

第十三条地调局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要求,对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通过评估的续作项目和通过论证的新开项目,纳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经费的可能,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先续作、后新开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项目,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

第十七条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之日起2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自收到计划项目任务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单位下发工作项目任务书,抄报地调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五章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日

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安排)。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预算部分。编写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

第二十一条组织审查单位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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