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调整思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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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需要道德来维系

社会秩序需要道德来维系
问:社会秩序的内容是什么?权利和义务.社会秩序的构成主体是什么?人.人是构成社会秩序的主体.社会秩序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请问对方辩友,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是法律还是道德在维护你的权利? 当其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靠的是道德还是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你的回答不正证明了,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是靠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难题——实证和自然法学派争论不休.
现代社会的经济飞速发展,绝大多数的人们的心理状况没有达到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很多心理问题造成的社会问题
问:请问对方辩友,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的是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的呢?
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徒刑;对吗?对.
我双方都不支持.这样傻的问题还在讨论,我想问你们是不是没事干了 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就不需要有强制性,人们就会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所以我认为应该靠道德来维持!
正方:
反方:
谁出的辩题?!小孩不是学法律的吧,常识也拿出来问?!
道德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法律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不嫩停留在表面。只有法律才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安定。
2. 从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来论。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还有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从经济、政治、思想
文化、社会生活进行着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活动。这是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不进行有力的斗争和制裁,社会安定根本
无法谈起。道德的阶级性却决定着它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对被统治阶级是不起任何作
社会或许这会成为可能,但那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
2. 从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来论。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还有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从经济、政治、思想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B. 准用性规范C. 确定性规范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B. 从旧兼从轻原则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D. 从旧兼从重原则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

A.法律制度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D.国务院各部委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C.所有的法律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B.法规清理C.法典编纂D.法条竟合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1、《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B. 准⽤性规范C. 确定性规范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盾时,应当适⽤(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B. 从旧兼从轻原则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D. 从旧兼从重原则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4、⼀国现⾏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成为内在统⼀、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

A.法律制度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5、在我国,当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民代表⼤会作出最终解释B.全国⼈⼤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政法规,制定地⽅性规章。

A.县级⼈民政府B.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C.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民代表⼤会D.国务院各部委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般的⾏政机关来⾏使D.司法机关及其⼯作⼈员在独⽴⾏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B.执⾏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C.所有的法律D.最⾼权⼒机关制定的法律9、违法⾏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B.法规清理C.法典编纂D.法条竟合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这⼀关系?( B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12、黄某是甲县⼈事局的⼲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事局领导叶某在⼲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为。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一、关于辨析题〔每道题4分或5分〕:就是分析题目正确与否,错误的话要给出理由。

举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没有区别。

〞答案:错误。

具体分析: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赋予*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根底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的要素,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是程度问题,二者存在共性。

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不明晰的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终究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

二者区别:①对事及对人覆盖面方面:法律原则较宽,更大宏观指导性,又称"超级规则〞;法律规则较窄。

二、对于案例分析题,答案只是提供一个思路,大家在论述时一般只要不偏离大的方向〔比方本来是原则不能答成规则这样的〕,则即使你的个别观点有问题,但论述得很有道理,很充分,很清楚,论证有理有据,则就容易得高分。

如果对一个大题,你只答几句话,那肯定是不够充分的;或者前后观点矛盾,没有自己的立场,也不好。

所以一般应先说明你的观点是什么,以总分总的方式来进展论述,同时结合案例自身的情况,将理论与案例材料熔合,这样就比拟好。

期末考试案例分析也是3个题目,根本每个题都是10分左右。

在期中考试题目后面我附上了关于论述和材料分析题一般的答题方法的总结.(当然我们的考试没有具体要求写"文章标题〞等,还有这次也没有字数的要求)期中考试案例分析题〔共30分,每题10分〕〔一〕省市*公司职工黄*和*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姓的女子,并且在与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展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传统中国法分析课后思考题

传统中国法分析课后思考题

传统中国法分析课后思考题【相互冲突的文化之间究竟有没有客观中立的评判标准?】我也要发了哈,群主也发哈,发月饼,不要讲礼。

众做周知,所谓客观中立,莫过于站在第三人的角度,无对错之分,无褒贬之别。

在相互冲突的文化之间,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站队,如例子中所说的,有人接受原始文化中活人祭祀的习俗、有人反对、有人不置可否等等。

原始文化,尽管在现代人看来是野蛮残酷的,但它也是一种文化,它在当时的社会是有生存的土壤的,在当时的社会也是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在他们看来,这并不是野蛮残酷的,相反是神圣的,是当时的人们对大自然、对自己的神灵的虔诚和敬畏!有什么样的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

现代社会文化之所以对原始文化中血腥残酷的一面表示难以接受,是因为你并不生活在原始社会,我们乡下人有句粗话叫做“自己拉屎不嫌臭”,用在这里意思就是自己处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认知水平上时,也许你也会觉得那是很自然而然的现象,并不是难以接受,就像是能接受自己拉屎的臭味一样。

现代社会滋养了现代文化,中国人历来无固定宗教、无固定信仰,我们总是随着时事的变化,而对自身的精神状态作出调整,现代文化是现代人精神状态上共通兼容而形成的结合体,是历史性的,也是阶段性的。

原始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若是硬要说整一个客观中立的评判标准出来,我在想这个“评判”本身是不是就显得很虚伪,因为要评判,就必然带有感情色彩,必然与主观相联系,在主观中谈“客观中立”不是搞扯是什么?难道这是传说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分析方法?所以,本人最后也同意那种认为“没有客观中立的标准”的观点。

但由于现在也存在一些还带有原始气息的少数民族文化,不同文化之间难免可能发生冲突,个人觉得,能解决该问题的参考性意见是——入乡随俗,兼容并包!(当然,本人也主张严厉打击某些不法分子戴着原始文化习俗的帽子,来实施侵犯人的权利的一切挂羊卖狗的行为。

)【第二次作业贴】我的结论是“法律只调整外在行为,而不干预内在思想”,只是现代法律特有的原则,而并非所有法律的客观必然。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例题一: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3)(B)–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例题二:在讨论“法的起源”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C)•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错,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错,是依据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的)C、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对)例题三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C)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书104页)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司法考题:(不定项选择)例题四: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BD)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A项是确定性指引,公民不能放弃自己的人格尊严)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C项既有选择性指引<裁判员>;又有确定性指引<故意杀人犯>)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例题五“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07卷一7题)(B)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例题六: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B)•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思想的社会规范,因而具有规范性(错,不能调整人的思想)•B、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保障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力(对)•C、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性(错)•D、法的可诉性表明,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必然性(错,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法理学复习资料1

法理学复习资料1

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这是根据老师给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题范围、往年的复习资料整理的,不排除超出所给范围的可能)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2、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4、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法律,这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它是一种应然的效力,是其本身的要求,它还是作用于一定对象的。

(P251)5、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P264)6、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P157、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某个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型案件的一种方法。

P1878、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P234)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P284)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10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10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102(总分58, 做题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下列语句与其蕴含的刑罚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B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老年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C 刑罚世轻世重——宽严适中原则D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因地、因时制宜原则分值: 2答案:A解析:B项错误,“八十、九十日耄;七年日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体现的刑罚理念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C项错误,“刑罚世轻世重”体现的刑罚理念是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D项错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刑罚理念是特权原则。

故选A。

2.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

SSS_SINGLE_SELA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对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冷漠无情B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人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C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司法能动主义D 任何权利,如果不受法庭之保障,实际上便形同虚设一一权利源于法庭保障分值: 2答案:B解析:A项错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并不是说法律对权利上的睡眠者冷漠无情。

B项正确,“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是古罗马法谚,意思是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只是行为,为了保护人类的思想自由,国家对人的思想只能进行引导,而不能进行强制。

C项错误,法院对于大多数案件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是说法律始终保持被动性和中立性,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没有向其提出起诉的案件不得审理,对权利人没有请求过问的事项不得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评头论足或予以处理。

D项错误,“任何权利,如果不受法庭之保障,实际上便形同虚设”是指法院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各类涉诉纷争,为个人的各项自由、权利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而不能说“权利源于法庭保障”。

春天大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春天大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春天大法理学在线作业二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法理学》在线作业二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

)1. 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文理解释. 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语法解释正确答案:2.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

”哈特的这段话体现了:(). 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引起法律观念的进步. 法律与正义分离,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正确答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此条款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哪种价值:(). 秩序价值. 自由价值. 平等价值. 效益价值正确答案:4. 第21届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下列对于公约的理解,正确的是:().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

. 该规定中的人权是集体人权. 我国没有加入这个公约,由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 该规定体现了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正确答案:5.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下列哪一说法没有正确表达这一点? ( ). 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 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 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和职能等方面的影响正确答案:6.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初三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集

初三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集

初三政治判断题练习试题答案及解析1.亲近社会、服务社会,首先必须乐于为社会、他人奉献爱心和力量。

()【答案】B【解析】青少年亲近社会,服务社会,首先必须自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亲近社会,服务社会,还要乐于为社会,为他人奉献爱心和力量。

所以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本题考查青少年怎样亲近社会。

2.承担责任必须付出代价。

()【答案】T【解析】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对责任与代价的认识。

根据教材知识,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还意味着因做的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惩罚。

可见,承担责任必须付出代价。

所以题文中的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责任与代价3.党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关注民生。

判断:理由:【答案】判断;(正确)理由:中国共产党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析】今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关注民生,比如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等等,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党的性质和宗旨。

4.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降低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答案】F【解析】本题表述错误。

不是降低人口数量,而是控制人口数量。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在人口稠密的国家或地区,提倡计划生育,在现代世界性人口猛增的情况下,节制生育便成了计划生育中的主要控制问题。

【考点】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5.济南市某中学学生小强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行窃,机智提醒并协助其他乘客抓获了一同作案的两名小偷。

判断()理由:【答案】判断:正确。

(1分)理由:小强能做到明辨是非,既机智又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传递了社会的正能量。

(2分)【解析】小强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行窃,没有坐视不管,——说明他能做到明辨是非;机智提醒并协助其他乘客抓获了一同作案的两名小偷。

思想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点

思想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点

思想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点
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思想道德比法律规范产生的早,法律仅存在于有阶级的社会中,而思想道德则在无阶级社会中也存在。

2、表现形式不同。

思想道德是自发形成的,法律则通过具体的,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

3、调整范围不同。

从深度上看,思想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思想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思想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

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思想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思想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
权利。

而思想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思想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

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思想道德。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3)1[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考答案:ABD2[多选题]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 )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参考答案:BD参考解析:法的外部特征是:(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不能称为法的原因是氏族习惯不具备法的特征。

A、C项是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3[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参考答案:AC4[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参考答案:ABC5[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是( )A.整体性原则B.比例原则C.均衡原则D.兼顾新法原则参考答案:ACD6[多选题]下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B.奴隶主对奴隶之占有使用关系C.政党社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D.无效的合同关系参考答案:BCD参考解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

某些领域的社会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有些不恪地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无效的合同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奴隶在奴隶社会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7[多选题]下列法律部门中没有以一部法典作为轴心法律规范的是( )A.行政法法律部门B.刑法法律部门C.经济法法律部门D.诉讼法法律部门参考答案:AC8[多选题]下列属于权利要素的有( )A.资格B.主张C.利益D.可能参考答案:ABCD9[多选题]下列属于权利和义务的特征的是( )A.法律性B.明确性C.绝对性D.工具性参考答案:ABD10[多选题]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的是( )A.言论自由B.选举权C.名誉权D.知识产权参考答案:AB11[多选题]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

法理学讲义 李龙

法理学讲义 李龙

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2、从法的现象和本质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三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的产物;第三类则是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㈠.西方法学学派:①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②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强调法是最高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③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④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⑤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定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⑥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⑦民族精神说。

常用法律知识选择题

常用法律知识选择题

•一、法律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赋予社会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思考:从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法的特征有哪些?•(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是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例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B、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C、法的实施的全过程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D、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答案:AD•★例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的规范性角度考查的•B、一切法的社会作用都是相同的•C、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目的•D、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颁布•答案:A•?思考:法的作用是万能的吗?•答: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律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例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A、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B、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C、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D、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答案:AC•★例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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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有关这些不同措词的概括集中见于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42页。
②谢邦宇、黄建武:《行为与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24页。
③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0页。
⑥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页。
⑦[苏]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作者简介】张昌辉,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庆 246133
【内容提要】 如果说法律调整行为论是国内理论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一个肯定性共识,那么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则是一个否定性共识。从理论根据上讲,首先,该共识得到了曾深刻影响了新中国法学的前苏联法学有关法律调整理论的支持;其次,该共识还得到了法律调整概念的学术逻辑的支持;此外,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也决定了思想不适合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就控制对象而言,社会控制的原意是社会必须控制人的动物本性,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15)即社会控制最初针对的是人们的行为,“社会控制的客体是社会行为。”(16)随着理论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控制既要控制与约束行为,又要对思想进行教育与引导,即社会控制不仅包括行为的控制还应包括思想的控制。其中,行为的社会控制是“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来促使人们遵从的各种外在压力”,(17)这种社会控制依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受控者之外,同时,它主要针对的是受控者的外部行为,这是一种他律、硬控制。从社会控制的约束强度与表现形式等角度出发,人们一般将法律调整归置于行为的社会控制一类,(18)从而其调整对象应该是行为。相较而言,思想的社会控制是“那些引导人们自我激励并按遵从的方式行动的过程”。(19)这种社会控制依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受控者自身,同时,它主要针对的是受控者的内在思想,这是一种自律、软控制。法律调整不属于思想的社会控制一类,其调整对象自然不应是思想。要言之,从法律调整在社会控制类型体系中的逻辑定位上讲,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行为,而不应是思想。
【日 期】2011-10-09
【关 键 词】法律/思想/法律调整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1)06-007-04
一、否定性共识:法律不调整思想
关于法律调整对象,从肯定的角度出发,国内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措词,比如意志行为、利益关系、社会关系、意志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①其中,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最直接、微观的对象;行为关系是对行为的较为抽象、间接一点的表达;意志行为是从行为之主体的主观角度进行的界定;利益关系是从行为背后的内容角度进行的界定;社会关系则是最为抽象而间接的表达,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就是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和控制”;②意志社会关系则是从社会关系主体之主观角度的界定。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集中体现于环境法基本理论之中,比如有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都是立足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③因此,尽管措词有别、说法不一,但其基本意思是共通的,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论大致上可以概括国内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界定。与此相对应的是,从否定的角度出发,国内理论界一般又认为,纯粹的思想或思想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④因此,如果说法律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论是国内理论界有关法律调整对象的一个肯定性共识,那么,法律不调整思想或思想关系论则是一个否定性共识。
其一是阿列克谢耶夫的《法的一般理论》。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律调整是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有成效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⑦但只有当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意志关系之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所谓意志关系,就是说这些关系都是在人们的意志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因此,直接意义上讲,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⑧法律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和意识,因而也是通过表现在意志行为中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⑨可见,尽管阿列克谢耶夫在界定法律调整对象时注意到了意志、意识的因素,但其整体的结论是行为或行为关系而非思想或思想关系。
第二种质疑认为,法律在调整行为或行为关系之际一般都会考虑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思想意志,难道这不正意味着法律调整思想吗?的确,法律调整行为之时会涉及主体的主观因素,但是,首先,这不是必然的,比如在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归责原则下的法律调整就不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其次,法律不调整思想并不意味着法律在调整行为时不可以考虑思想因素,能够为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也并不是与行为主体的主观思想绝缘的,而是要受到主体的思想意志支配的。然而,法律调整过程中所考虑的思想因素始终是以行为为核心或目的的,受到调整的对象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④举凡新世纪以来国内法理学通识类著述来看,这种认识应该说比较统一。
⑤马克思在针对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新书报检查令的敏锐批判中精辟地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三、佐证之二:法律调整概念的学术逻辑
如果说前苏联法理学界的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只能作为国内相关研究的一种非真理性参照的话,那么,当我们将法律调整上溯至更高的学术逻辑之中时,法律不调整思想论能够得到更为明晰的确证。
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法律调整的上位概念是社会控制或社会调整。(12)社会控制思想渊源于达尔文进化论,19世纪末的社会学开始关注社会控制问题,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学家首次提出社会控制概念,社会控制理论亦曾在美国风行一时,后又相继经历了控制论阶段、社会哲学阶段等不同形态。(13)同时,该概念也逐渐越出社会学领域而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得到广泛认同与使用。正是在20世纪中期,当社会控制理论渗透到法学领域之际,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开创了法律与社会控制的研究,(14)提出了著名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论题,法律调整作为一个子概念得以正式出炉。今天看来,法律调整已经在法学领域觅得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位置,然而,该一论题的展开仍然受到作为其上位论题的社会控制的理论逻辑的影响和决定。
尽管上述共识广为人所熟知,然而,“熟知未必真知”,更何况,共识并不必然正确。所以,需要继续追问的是法律为什么不调整思想?法律不调整思想的理由何在?浏览国内有关法律调整的研究文献,除却稍事带过、语焉不详的处理方式外,大多著述频繁征引作为解答上述疑问之论据的几乎一律是马克思的那段有关法律与行为之关系的经典之论。⑤可以说,关于上述疑问基本上还缺乏比较充分而深入的回答。笔者试从三个角度对此疑问进行解读。
四、佐证之三:思想的生成与发展规律
下面,从作为对象或客体的思想出发,来探讨一下思想究竟适不适合为法律所调整。
所谓思想,作为一种认识与精神现象,指的是社会主体立足于人脑、依赖于语言的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20)就其特性而言,思想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21)这些特点决定了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既要承认外在客观世界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重视内在主观因素的制约性作用,同时,更应强调的是,人的思想归根到底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实践是沟通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桥梁。(22)而教育正是这样一种志在集中影响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社会实践。(23)教育承认思想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旨在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水平,它对人的思想采取引导性影响,强调平等与民主等原则;此外,教育可以通过改进方法、长期实践等途径获得较大可能性的实现。(24)由于教育顺应了思想生成与发展的特殊规律,能够有力促进思想的形成与演变,所以,思想很适合成为教育实践的对象。
五、结语:对质疑的回应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律不应该从而也不能够调整思想。最后,为进一步捍卫法律不调整思想的这一否定性共识,还必须回应如下两种不容忽视的质疑。
第一种质疑认为,法律不调整思想论得不到法制史的证明,中国古代法史上就存在着诸多调整思想的规定或现象,比如腹诽罪、文字狱等;同时,即使以现代的视角观之,法律同样也调整思想,比如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设定。(26)然而,在笔者看来,该种质疑所提出的论据并不能充分而严密地证明其论点。首先,尽管古代法律之中存在着规制思想言论的腹诽罪、文字狱等现象,但是这种事实性陈述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法律调整思想的价值正当性与现实可能性;其次,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的设定并不能视为现代法律调整思想的范例,思想、言论自由权并不是法律调整思想的体现或结果,而是法律在调整人际之间发生的干预或保护思想、言论自由之类行为时所赋予的主体权利,其所展现的调整对象依然是某类行为。
二、佐证之一:法律调整理论的前苏联影响
新中国法理学著述中一度并不见有法律调整这一概念;后来,始有个别学者零星地涉及该一话题;再后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学者们才较多地予以关注,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方才逐渐成为法理学的一项基本论题。⑥而不管是最初的个别涉及还是后来的较多关注,学者们关于法律调整命题的讨论受到了前苏联法理学界相关研究的直接而较多的影响。比较国内法学界有关法律调整话题讨论的框架、问题域乃至相关结论与前苏联法学界的相关研究,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前苏联法理学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解读也在相当程度上支持了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共识。以下列举两本著名的前苏联法理学著作中的相关观点予以印证。
其二是雅维茨的《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其中,雅维茨认为,法律调整具有两种主要形式,即通过法律关系与不通过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两种形式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对象总之都是权利主体的行为……因此,法通过调整行为调整了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之间所存在的这些关系。”⑩此处,他同样引证了上文提及的马克思的那句名言。可见,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他的回答是权利主体的行为。而且,雅维茨反对无限使用法律调整去观察分析法律动态运作现象,“当法律形式对社会关系的每种影响都被包括到法律调整中时,在这些场合就把法律调整抬到绝对的地步”,(11)除了法律调整之外法律还可以产生其他影响,在此,他将法律对行为的调整与对思想的影响界分开来,这进一步明晰了他的法律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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