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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租金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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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人进行租房时双方之间应当正式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就有人对相关租金拒付或延付的。
那么,民法总则租金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具体时效为一年的时间,房主应当正当正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一、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
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二、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