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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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04.04.06
施行日期
2004.04.06
文号
法函[2004]23号
主题类别
民法商法总类
效力等级
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2004年4月6日 法函[2004]2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租金支付追溯问题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租赁物的租金支付追溯问题房屋出租合同是租赁双方达成并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租赁物、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租金支付追溯问题指的是当租金未按时支付时,是否可以追溯到应支付的时间,要求租户补足欠款。
本文将探讨房屋出租合同中租赁物的租金支付追溯问题的相关内容。
一、租金支付追溯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房屋出租合同的约定,租户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若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要求租户补交租金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租金支付追溯问题属于租赁合同中缺乏明确约定的一种情况。
二、租赁物的租金支付追溯问题解决方案1. 合同约定明确若房屋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则租金支付追溯问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遵守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和金额。
2. 合同约定缺乏明确性若房屋出租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决:(1)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可协商一致,在交谈或书面形式下,共同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并签署补充协议。
(2) 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若租户在入住之前未支付租金,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应支付的租金金额。
补缴的租金应该以入住之日起作为起算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进行计算。
(3) 追索滞纳金若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滞纳金通常按照逾期未支付租金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可以在补缴租金的基础上进行追索。
三、租金支付追溯问题的解决原则1. 公平原则在租金支付追溯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应当秉持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双方在协商解决时,应当遵守补充协议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的结果。
2. 司法途径若双方无法就租金支付追溯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
上海市高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八条 出租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承租人存在未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等情形的要件事实。
“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买卖”为广义的概念,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等引起的所有权变动。但是,出于平衡利益的需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也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在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实时,就不再适用该原则:
1、存在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的事实。当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时,因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将抵押物拍卖时,就可能引起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根据抵押权与租赁权设立时间不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有所不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租赁纠纷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时,如租赁权设立在前,抵押权实现后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权设立在先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因为承租人在明知或应知存在抵押而仍自愿承租的情况下,相应风险应由其承担。
当事人因租赁农村房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本指南处理;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 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关系存在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要件事实。
【说明】实践中,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般都会签定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当事人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认定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3、存在当事人约定“买卖不破租赁”适用除外条件的事实。“买卖不破租赁”是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享有的法定权利,至于该权利是否行使,可由承租人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其自愿放弃要求租赁房屋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则应从其约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沪高法民一〔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10〕13号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三庭,卢湾、黄浦、杨浦法院民四庭,浦东新区法院民五庭:为进一步统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办案思路,在全市房产审判庭讨论的基础上,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现下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适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指南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城镇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说明】城镇房屋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期限性、诺成性、标的物特定性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等法律特点。
当事人因租赁农村房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本指南处理;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关系存在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要件事实。
【说明】实践中,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般都会签定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当事人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认定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一些特殊情形下,如由于当事人双方较为熟悉、租期较短等因素,往往通过口头约定,或者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建立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因此通过口头等方式建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有效的签定形式,只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房协议中关于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的约定
租房协议中关于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的约定在一份租房协议中,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是双方租赁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理地约定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可以确保房东和租客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租赁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租房协议中关于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的约定内容。
一、租金支付日期的约定1. 固定日期支付:双方可以约定每月的固定日期作为租金支付日期。
这种方式常见于长期租赁合同,租客需要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支付租金。
例如,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的5号。
2. 起租日支付:租房合同可以约定每月租金在起租日支付。
起租日支付方式较为灵活,适用于租期较短的租赁合同。
例如,如果租金支付方式为"起租日支付",则租客需要在每月的起租日当天支付当月租金。
3. 季度支付: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
这种方式常见于商业租赁合同,租客需按照约定的季度支付租金。
例如,租金支付日期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号。
4. 其他约定:租房协议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约定其他的租金支付日期。
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一致,以满足彼此的需求。
二、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1. 银行转账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常见的方式之一是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房东。
这种方式安全可靠,有明确的资金流向记录。
在租房协议中,可以约定房东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租客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
2. 线下现金支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租客可能会选择线下现金支付租金。
租房协议中可以约定具体的支付地点和时间。
双方需保留支付和收取现金的相关记录,以确保租金支付过程的透明合规。
3. 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支付方式在租房领域中应用广泛。
双方可约定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租金支付。
注意确保支付方式的安全性,避免因支付平台问题导致的纠纷。
4. 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的租金支付方式。
如支票支付、邮局汇款等,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和便利性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问题1:一些夫妻离婚后,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由此产生一些问题: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但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以“父母有能力抚养”为由,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监护之责;如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但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变更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故诉讼中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难以确定等。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
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本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任,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问题。
因此,本问题涉及的情况,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我们认为,虽然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理解相关规定的时候,不仅要对这些规定作文意解释,从字面上理解,更应当对其作目的解释,结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认识和理解,而不应僵化看待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计算方式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计算方式房屋租赁合同是房东和租户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租金计算方式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对双方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约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计算方式的选择多种多样,通常根据双方的需求和约定来确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租金计算方式。
第一种租金计算方式是固定租金。
这种方式是指租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租金,通常以每月为周期,租户每月按照合同金额支付给房东。
这样的计算方式简单明了,适用于租期较长且租金稳定的情况。
第二种租金计算方式是浮动租金。
这种方式是根据市场行情或特定指数来确定租金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租金会根据房屋所在地的租赁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比如,合同中可以规定每年租金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可以是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上涨或通货膨胀率等指标进行计算。
这种方式比较灵活,能更加贴近市场情况,但也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第三种租金计算方式是按照面积计算。
这种方式是以房屋的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
通常通过规定每平方米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来计算租金金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同房屋面积差异较大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来确定租金。
第四种租金计算方式是按照收益比例计算。
这种方式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
通常约定租金收益的比例,租户按照房屋的实际租金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给房东。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多个租户共同租赁一处房屋,通过比例来确定每个租户应支付的租金金额。
无论选择哪种租金计算方式,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双方利益的租金计算方式。
重要的是双方要明确租金计算方式的详细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此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还需明确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通常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的截止日期和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确保租金支付的便捷和安全。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在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一、租金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是指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将全期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租期较短或租金较低的情况。
一次性支付的优点是简单明了,省去了每月支付租金的麻烦,但同时也对承租人的经济状况有一定要求。
2.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指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租金分为几个月,按月支付给出租人。
这种方式较为常见,能够减轻承租人负担。
通常分期支付会在合同中规定每月的支付日期和金额,并约定延期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
3.季度/半年支付季度或半年支付是指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租金按季度或半年为单位支付给出租人。
这种方式对于长期稳定居住的承租人来说,可以减少月度负担,但同时也要求承租人具备较稳定的经济状况。
二、租金支付时间要求1.月度支付月度支付是指租金按照一个月为周期支付。
通常租期一年及以下的合同采用月度支付。
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内将当月租金支付给出租人,确保及时到账。
2.季度支付季度支付是指租金按照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
有些租赁合同会约定承租人每季度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租金。
这种方式对于租期较长的合同比较常见。
3.提前支付有些房屋租赁合同会规定承租人在每期租金到期前提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这种方式可以提前预留资金,确保租金按时到账,同时也能够减少双方的经济纠纷。
4.迟于支付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租金支付的最晚时间。
承租人应当在该时间之前支付租金,以避免产生逾期违约金或者法律纠纷。
同时,出租人也应当及时提醒承租人租金支付时间,确保租金按时到账。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对于租赁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双方的顺利合作,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
2024年房屋租赁分期付款细则协议
2024年房屋租赁分期付款细则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地址与面积1.2 租赁开始与结束日期1.3 租赁期限长度第二条租金支付方式与分期2.1 租金总额2.2 支付周期2.3 分期付款计划表第三条租金支付途径与时间3.1 支付途径3.2 支付时间3.3 支付确认与凭证第四条押金支付与退还4.1 押金金额4.2 押金支付时间4.3 押金退还条件与时间第五条房屋使用与维护5.1 租赁期间使用规定5.2 租赁期间的维护责任5.3 损坏赔偿条款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与解除的办理流程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7.2 乙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解决第九条法律适用与合同效力9.1 法律适用9.2 合同效力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通知与送达10.2 合同的附件10.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十一条甲方(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11.1 甲方权利11.2 甲方义务第十二条乙方(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乙方权利12.2 乙方义务第十三条丙方(分期付款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13.1 丙方权利13.2 丙方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方式14.2 生效时间14.3 合同份数与保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地址与面积1.2 租赁开始与结束日期本合同租赁期限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至【租赁结束日期】止。
1.3 租赁期限长度租赁期限为【租赁期限长度】年,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
第二条租金支付方式与分期2.1 租金总额租赁房屋的租金总额为【租金总额】元整。
2.2 支付周期租金支付周期为【支付周期】个月,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
2.3 分期付款计划表租金分期付款计划如下:第1期:于【第一期支付日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元;第2期:于【第二期支付日期】支付【第二期租金】元;第3期:于【第三期支付日期】支付【第三期租金】元;……第N期:于【第N期支付日期】支付【第N期租金】元。
2024年租金分期支付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租金分期支付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金金额与分期1.1 租金总额1.2 分期付款计划1.3 每期租金支付日期第二条租金支付方式2.1 支付途径2.2 支付时间2.3 支付确认第三条租金支付条件3.1 支付的前提条件3.2 违约金计算方式3.3 滞纳金计算方式第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解除条件4.2 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4.3 终止条件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约定义5.2 违约后果5.3 违约解决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地点6.3 仲裁结果的执行第七条合同的变更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变更的书面确认第八条合同的转让8.1 转让条件8.2 转让程序8.3 转让的有效性第九条通知与送达9.1 通知方式9.2 送达地址9.3 通知的生效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法律解释10.3 法律冲突解决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义务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第十二条强制性条款12.1 强制性规定12.2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12.3 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条款的冲突第十三条双方商誉保护13.1 商誉保护的责任13.2 商誉受损的赔偿13.3 商誉保护的监督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14.3 修订历史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金金额与分期1.1 租金总额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用于支付【】处所的租金。
1.2 分期付款计划租金分为【】期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3 每期租金支付日期第一期租金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三期租金于【】年【】月【】日前支付;以此类推,直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
第二条租金支付方式2.1 支付途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账号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与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与时间一、租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租赁房屋的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 月付:承租人每个月按照约定的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为每月的(具体日期)前,需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2. 季付:承租人每个季度按照约定的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为(具体日期),需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3. 半年付:承租人每半年按照约定的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为(具体日期),需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4. 年付:承租人每年按照约定的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为(具体日期),需以人民币形式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二、支付时间租金的支付时间如下:1. 月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月(具体日期)前。
2. 季付:租金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具体日期)前。
3. 半年付: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具体日期)前,之后的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具体日期)前。
4. 年付: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具体日期)前,之后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具体日期)前。
三、支付方式与账户信息租金支付需以人民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出租人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出租人姓名)开户行:(开户行名称)账号:(银行账号)请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前确认出租人的账户信息,并及时将租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若需更换账户信息,双方需提前协商并书面确认。
四、逾期支付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并经过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承租人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 逾期不超过3天的,承租人需按每日未支付金额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2. 逾期超过3天的,承租人需支付每日未支付金额的(逾期利率)作为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租人需尽力避免逾期支付,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及时与出租人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租房协议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约定
租房协议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约定租房协议是租户和房东之间达成的一份合同,明确租赁房屋的各项条件和权责。
在这份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房协议中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约定的相关要点。
一、租金支付方式1. 月付制:租金按照每个月固定的金额支付,通常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例如1号或5号)支付上一个月的租金。
月付制是最常见的租金支付方式,对于租户来说比较灵活方便。
2. 季付制:租金按照每个季度固定的金额支付,通常在季度开始前的一定日期内(例如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
季付制对于需要较长时间合约的租户较为适用。
3. 半年付制:租金按照每半年固定的金额支付,通常在半年开始前的一定日期内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半年付制适用于长期租赁需求较为稳定的租户。
4. 年付制:租金按照每年固定的金额支付,通常在年度开始前的一定日期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年付制一般适合长期稳定租赁需求的租户,可以获得较长时间的租金优惠。
二、租金支付时间约定1. 提前付款:租户需要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前支付租金。
通常,协议中会明确规定提前付款的时间,例如提前3天、提前一周等。
2. 按期支付:租户需在每个月(或季度、半年、年)的特定日期前支付租金。
具体日期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例如每月1日、每季度1日等。
3. 等额分期支付:租户可以将租金按照每个月相等的金额分期支付。
通常,在每个月的特定日期前支付相应的分期款项。
这种支付方式适合一些租户希望减轻每月经济压力的情况。
4. 其他支付时间约定:根据租户和房东的协商,还可以约定其他特殊的租金支付时间。
例如,某些租户希望在获得月工资后再支付租金,可以与房东协商确定月中或月末的支付日期。
综上所述,租房协议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应根据租户和房东的需求情况而定。
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并明确约定相关信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租户在支付租金时应保留好支付凭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租赁中的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逾期处理
租赁中的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逾期处理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它可以为租赁方提供所需的设备、房屋或其他资源,同时为租赁方创造利润。
在租赁过程中,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逾期处理是双方必须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支付方式是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事项之一。
对于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支付方式:1. 每月固定支付:租赁方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支付费用。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租赁方只需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支付租金即可,为租赁方和出租方都提供了便利。
2. 季度支付:租赁方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租赁期较长的情况,可以减少租赁方的支付频率,提升方便度。
3. 年度支付:租赁方每年支付一次租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租赁方和出租方之间具有较高信任度和长期合作的情况。
由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租赁方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折扣或优惠。
4. 阶梯支付: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支付。
例如,在租赁合同的第一年,租赁费用为X金额;在第二年,租赁费用为Y金额。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租赁方的需求和经营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约定清晰后,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也难免会出现逾期支付的问题。
对于逾期支付的处理,租赁合同中应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规范。
1. 逾期罚息:合同中可以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罚款金额或利率。
例如,每日逾期将按照合同金额的1%收取罚息。
这种方式可以提醒租赁方及时支付租金,并对逾期行为进行惩罚。
2. 追索权利: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逾期未支付的租金。
出租方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要求租赁方进行支付,并追讨逾期租金造成的利息和损失。
3. 合同解除:如租赁方连续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求逾期期间的损害赔偿。
这种方式保护了出租方的权益,迫使租赁方按时支付租金。
在租赁中,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逾期处理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出租方希望能够按时收到租金,确保自身利益;租赁方则需要合理的支付方式和逾期处理方式,以确保自身经营的正常进行。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无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C.分期交付房费的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D.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答案】 D2、关于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用,未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赔偿对方之损失后,还需支付违约金B.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不得再要求赔偿损失C.违约金与定金都约定的,一方违约时,既应适用定金罚则又要支付违约金D.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答案】 D3、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性的特征,这一特征的法理基础是()。
A.行政机关要执行法律B.行政机关要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C.行政机关要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D.行政机关要受党的监督【答案】 A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所特有的原则的是()。
A.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B.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C.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D.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答案】 A5、关于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都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行为不予赔偿,是各国的通例,我国亦是如此C.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自由裁量行为违法致害的,国家予以赔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合理致害的,国家不予赔偿D.当事人以国家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受理,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6、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
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
租赁中的租金交付方式及期限解析
租赁中的租金交付方式及期限解析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中涉及的租金交付方式及期限安排对于租赁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租赁中的租金交付方式及期限进行详细解析。
一、租金交付方式1. 一次性付清:租赁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时,承租方需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可以是合同期内的全部租金,也可以是合同期的部分租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承租方经济实力较强,确保了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得到全部租金。
2. 分期交付:租赁双方约定将租金分成若干期进行交付。
一般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进行划分。
承租方需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租金。
这种方式更为常见,对租客而言,分期付款更加灵活,较为负担得起。
3. 预付方式:租赁合同中也可以约定以预付形式交付租金。
即在租赁期开始前,承租方需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作为预付款。
这种方式在一些商业租赁中较为常见,对于房东而言,预付款可用于投资或偿还贷款,对于承租方而言,预付款可以较大程度上降低后续租金支付压力。
二、租金交付期限1. 提前交付: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在每一个租金支付期之前多少天,承租方需提前支付租金。
这样的约定可以保证出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租金,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财务安排。
对于承租方而言,提前交付租金也可以确保租赁关系的正常进行。
2. 按月、按季度周期交付:租赁中较常见的是按月或按季度交付租金。
即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或每个季度)指定的日期。
例如,每月1日交付租金。
这样的支付周期有助于租金的管理和流动性的掌握。
3. 合同期初交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在合同期开始时交付。
这种方式适用于租赁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时间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可以确保租赁关系在开始时就得到妥善处理。
4. 其他约定: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交付期限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其他约定,比如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交付、或者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交付等。
这样的约定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达到双方的期望。
总结起来,租赁中的租金交付方式及期限的安排需要租赁双方充分协商,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每日一练(第72套)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3题,单选)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2.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
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3.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但未约定所有权的归属。
甲将房屋出租8年,共获租金50万元。
第十年,甲、乙离婚,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B.因甲、乙结婚已满8年,该房屋为甲、乙共同共有C.房屋租金50万元属于甲、乙共同共有D.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300万应仍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4.2017年10月,公司A与工厂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工厂B于2017年12月供应原油10吨,未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同一债务分期有什么界定
同⼀债务分期有什么界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对于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起算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何为同⼀债务分期履⾏,⼯资之债、租⾦之债等能否⼀概适⽤该条规定呢?⼀、“同⼀债务分期履⾏”的界定既然本条规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何为同⼀债务分期履⾏,理解这⼀概念应⾸先明确何为分期履⾏之债。
分期履⾏之债,是指当事⼈在同⼀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
其特点是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限给付,⽽分期给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地点,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理论界⼀般依照债务发⽣时间以及给付⽅式的不同将分期履⾏之债分为定期给付债务和分期给付债务。
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中持续定期发⽣的债务,如租⾦、⼯资、⽔电煤⽓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
概⾔之,定期给付之债,是指产⽣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过程中不断产⽣的,因⽽,各期债务履⾏期限届满后均为独⽴债务。
⽽分期给付债务,即某⼀债务发⽣后,当事⼈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其债务在合同订⽴时即产⽣,并⾮在合同履⾏过程中产⽣。
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
概⾔之,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个债务分作数期给付,该债务具有同⼀性和整体性。
综上,分期履⾏之债,其特点是当事⼈在同⼀合同项下约定,对债务分期履⾏的,该债务可能是同⼀笔债务也可能是具有同⼀性质的不同笔债务,具体⽽⾔,定期给付的债务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的债务实质为同⼀笔债务。
本条实为对分期履⾏的同⼀笔债务[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起算的原因及意义该条规定同⼀笔债务分期履⾏,给付各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算,其理由和意义为:第⼀,如此规定,符合分期给付债务的特征。
从债法法理分析,当事⼈约定同⼀笔债务分期履⾏的,其订约⽬的是对同⼀笔债务分期履⾏,该债务实质为⼀个单⼀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性。
民法典中房屋租金时效适用几年
民法典中房屋租⾦时效适⽤⼏年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房屋租赁的话双⽅是会签订⼀份租赁合同的,然后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
但是很多时候⼈们因为租房产⽣纠纷,⾯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房屋租⾦时效适⽤⼏年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中房屋租⾦时效适⽤⼏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开始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从适⽤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的保护,如果权利⼈怠于⾏使权利经过⼀定的期间,⼜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则诉讼时效产⽣法律效果。
3、怠于⾏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的胜诉权⾃动消灭。
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时,将中⽌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开始计算,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与收据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与收据要求租赁房屋是人们常见的生活需求之一。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金支付与收据要求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时间以及租金收据的提供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租金支付方式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1. 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租金是指租户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即需一次性支付所有租金至房东或房屋管理机构的指定账户。
这一支付方式主要适用于长期租赁的场合,租户可以在签约前就提前准备好全部租金,确保在合同生效后能够及时支付。
2. 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租金是指租户按照约定的时间,将租金分为若干期进行支付。
一般情况下,每月为一个支付期,租户需要在每个支付期的指定日期前将当期租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这种支付方式更加灵活,租户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来选择分期支付的期数。
二、租金支付时间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时间是租户和房东共同约定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租金支付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提前支付有些租赁合同规定租户需要在租期开始之前一段时间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
这样的规定通常与租户与房东之间的协商有关,有助于房东在租期开始前确保租金的到账。
2. 按期支付按期支付租金是指租户按照每个支付期的指定日期将当期租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租金按时到账,便于房东进行相关财务管理和安排。
3. 指定日期支付有些租赁合同规定了明确的租金支付日期,与支付周期无关。
这样的安排常见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季度付租或年付租等。
三、租金收据要求租金收据是租户支付租金后的重要凭证,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作用。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收据的提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据格式租金收据应当包含租金支付日期、金额、支付方式、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可追溯的流水号等详细信息。
收据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但务必清晰且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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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载《商事审判指导(2012.1总第29辑)》--【庭推纪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争议。
在同一租赁合同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
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一、基本案情1995年3月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港区工商局)与格兰大酒店(华侨大酒店前身)签订一份《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将海港区工商局拥有的东方商贸城房屋租赁给格兰大酒店,租期为1995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共18年。
免收前三年租金,自1998年6月15日开始给付租金,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
合同签订后,格兰大酒店名称变更为华侨大酒店,双方于1996年12月16日又签订了一份《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内容与前一份租赁合同一致。
前述两份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给了华侨大酒店,华侨大酒店至今未支付1998年6月15日至2000年10月1日的租金96.83万美元,海港区工商局于2009年7月提起诉讼,追索上述租金。
2000年9月20日,华侨大酒店与羊城大酒店签订一份转租合同,约定将其承租的上述房屋转租给羊城大酒店。
华侨大酒店随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权利义务由唯一的出资股东北京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八大处公司)承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根据该转租合同,2000年11月21日,海港区工商局与八大处公司、羊城大酒店签订《工商综合楼转租协议》,约定三方同意华侨大酒店将前述房屋转租给羊城大酒店,租期为2000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6日,每年租金220万元。
同时,约定1996年租赁合同中海港区工商局应尽的义务对羊城大酒店继续履行,华侨大酒店应承担的责任转由羊城大酒店对海港区工商局负责任。
《转租协议》签订后,2005年2月3日,三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羊城大酒店每年支付的220万元租金中,海港区工商局收取140万元,八大处公司收取80万元。
同时约定1995年和1996年签订的《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中关于“出租场地和租金交付办法”的规定因《转租协议》的签订而失效。
2008年10月15日,海港区工商局向羊城大酒店发出书面函,称因与八大处公司就1998年至2000年租金问题发生争议,要求羊城大酒店停止向八大处公司支付租金。
二、原审法院审判意见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一致,均认定海港区工商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的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即“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二审法院认为,转租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并没有终止,仍然处于履行状态且合法有效。
《转租协议》签订后,基于租金产生的债务履行主体和方式虽发生变更,但基于租金产生债务与原租赁合同约定债务为同一债务,此债务呈连续状态,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尚未到期,故应当认定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未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三、争议问题与意见分歧该案所涉争议问题:1.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适用于“同一债务”,而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存在争议。
2.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从何时起计算。
如果分期支付的租金不属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同一债务”,那么对于该条规定是否能够类推适用,还是要将每一期租金均视为独立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本案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海港区工商局主张本案租金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租赁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前提下,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理由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对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要从最后一期开始计算。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同一债务”,但对何为同一债务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很难区分。
因此,尽管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存在争议,但应尽量采取与司法解释相一致的立场,以利于维护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此外,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明确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而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解释。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别约定了各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本案海港区工商局主张租金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理由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适用于“同一债务”的情形,本案分期支付的租金债务学理上应归属于定期金债务,不属于“同一债务”范畴。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对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作出区分,明确了《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只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而本案租金债务属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不适用该条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虽然仅涉及租金支付期限,但其将不明确支付期限的租期分割为几个期间,实际上是对定期给付债务各期债务相对独立的一种认可。
在各期债务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其诉讼时效应分别从各期次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
另外,结合《民法通则》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在租赁合同的权利保护方面,体现出一种督促出租人及早行使权利,避免租赁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促进社会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的价值取向。
综合这几点,在租赁合同中应按照各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诉讼时效。
四、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讨论意见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经讨论认为,该案在诉讼时效方面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是否适用于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各期租金分别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开始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审判长联席会一致意见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出发作出解释,该规定所指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即不适用于本案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
关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各期租金分别约定履行期限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多数意见认为应从最后一期租赁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同时有意见认为可以作出进一步的细分,对于分别约定了不同履行期限的各期租金,每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债权人即有权利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该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在欠付租金的情形下,如果租赁合同仍然在履行,承租人支付后续租金或继续使用租赁物都可以认为是对租金债务的认可,可以作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依据,如此累计计算,就可以将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同时对各期租金亦可以分别提起主张,这种情形下存在双重的诉讼时效。
少数意见认为,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很难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按各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及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如果按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计算,则可能会对债务人造成额外的负担,也可能会导致债权的追诉期过长。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从根本上说是各期租金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作出判断,如果是同一合同项下、履行期限较短,应当统一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涉及不同合同或履行期限较长,则可以分别计算。
五、对于租金诉讼时效问题的进一步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产生的争议,其实是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反映,唯因租金纠纷在分期履行的债务纠纷中最为常见,故而使这一问题在租金纠纷中得以凸显。
对于同一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债务,由于债务产生原因的同一性与债务履行期限的独立性同时并存,是否应视为同一债务存在争议,这一争议映射于诉讼时效制度,导致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应分别计算还是统一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莫衷一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数次针对个案作出答复,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犹疑不定的态度,使该问题的答案呈现出更加扑朔迷离的状态。
尤其是上述几次针对个案的答复均未区分分期履行债务的不同类型,使答复内容在理论方面欠缺说服力。
针对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议,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给出了直接的回应,并通过“同一债务”这一概念,解释上将分期履行的债务区分为两种情形: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其中,分期履行合同之债通常是指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本案的租金即为一例;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则是指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产生并确定,只是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
两种情形相比较,前者债务发生有先后,可以视为不同债务;后者系同一债务的分期次履行或支付,在法律关系上无法分割。
因此,《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仅规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的情形则刻意模糊处理,留待司法实务中进一步完善。
在以租金为代表的分期履行合同之债情形下,诉讼时效计算问题之所以让法院如此难以抉择,其实质在于两种价值取向的博弈。
从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各国立法均坚定地认为应该对债权的行使设定期限,以避免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实体现的是司法的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对于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社会资源之调配至关重要,但却难以做到在每一次具体的交易关系中实现公平。
正因如此,虽然各国立法均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但在具体的纠纷裁判过程中,法官往往会从实质正义的理念出发,寻找各种理由来限缩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使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