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1(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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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条约法

条约法

三、条约的适用范围
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条约生效的概念、生效的方式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的的法律 效果。 两层意思: 第一,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 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第二,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 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二)条约生效的方式 国际法无统一规定,由缔约方协议决定。
(1)草签:姓名第一个字母 (2)暂签:得到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确认之前,仅具有认证的 作用,该国确认之后,具有完全签署的效果。
3、签署(轮签制)——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只有经过批准
才能受其约束。条约未必生效。
• 4、批准 • 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 另一方的行为。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核准。 5、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批准书交换之日其条约生效 • 6、条约的登记与公布——不登记不援引不影响效力 • 《联合国宪章》规定:成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 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 如果当事方没登记,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 不登记不影响条约效力。 • 我国具体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条约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2):条约和重 要协定指: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 协定;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二、缔约程序(以我国为例)
的规定。
3、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
(二)主体的缔约权: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 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内部法律决定) 1、中央政府/联邦政府享有完全的缔约权 2、国家授权的地方享有缔约权(我国香港、澳门 地区)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是我国有关缔结条约程序的有关规定。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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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条约第三方是指条约当事方以外的 其他各方。原则上,不为其创设权 利或义务。但是, 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一般应经 第三方的同意或不反对(推定同 意); 条约为第三方设立义务,一般应经 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取消或变更
真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 年甲、 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 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 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 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 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一第33题—单选)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 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 并以第三种文字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 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 而依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2000 年试卷一 23 题,单选)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 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 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两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1、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特征 条约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国家、国家组织、争取独立的 民族); 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 暂停施行受国际法的调整; 条约必须是缔约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条约是用以明确缔约国权利义务关系的; 形式通常是书面的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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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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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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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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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七章 条约法5.7 第七章条约法
力期 ①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主要有四种情况:a、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b、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c、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 效;d、自条约规定的某个特定 日期作为生效日。
1、条约的生效
(2)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 ②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包
4、互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互 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 约的证明文件,从而使该条约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 上签字的国家在开放性的多 边条约签署之后参加该条约 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 种法律行为。非签字国对生 效的或尚未生效的条约都可 以用加入的方式参加。
3、条约的有效期
(2)有期限的条约 通常都订明条约效力持续的年
限或失效的日期。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应遵守 条约的规定。即国际法上存在一项 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无 论是国际法理论还是国际实践,都 确定了这项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不是绝对的,该 原则仅适用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 结的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对于那些 非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应予以遵 守。
二、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般来说,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
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 1、谈判。即缔约各方为了就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 的交涉过程。 2、签字。即表示缔约国同意承 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二)缔约程序
3、批准。即缔约国的权力机关 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 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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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六章条约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六章条约法

- 国际法 第六章条约法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甲⼄两国签订了⼀份关于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的条约,该条约在签订时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强⾏法规则,但是在两国缔结条约并开始履⾏义务3个⽉后,国际社会缔结了⼀项新的国际强⾏法规则,⽽甲⼄两国的条约正好与该规则相抵触,甲⼄两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此种情况,正确的判断是 A.根据"约定必守"的规范,由于甲⼄两国的条约缔结于强⾏法规则之前,条约有效 B.条约⾃始⽆效 C.条约⾃与新的强⾏法规则发⽣抵触时起失效 D.失效或继续有效与否由甲⼄两国决定 正确答案:C 2、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 A.中华⼈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民代表⼤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B.全国⼈民代表⼤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C.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国务院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正确答案:C 3、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两国缔结某双边条约时,约定以甲⼄丙三国⽂字书写⽂本,其中甲⼄两国⽂字的⽂本为标准⽂本,丙国⽂字的⽂本为参考⽂本。

当三国⽂字的⽂本均发⽣歧义时,下列关于该条约⽂本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甲⼄两国应当各⾃受其⽂字⽂本的约束 B.甲国应当受⼄国⽂字⽂本的约束,⼄国亦应当受甲国⽂字⽂本的约束 C.甲⼄两国应当受丙国⽂字⽂本的约束 D.该条约⽆效 正确答案:A 4、在下列哪种情况下,A国单⽅废除正在⽣效的国际条约是⾮法的? A.为了废除与B国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B.A国经全民公决分离成为A1国和A2国 C.因为与C国签定的条约发⽣情势变迁,⽆法继续履⾏ D.因为D国根本违约,A国决定废除与之签定的双边条约 正确答案:B 5、对于⼀个条约来说,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关于条约对第三国的效⼒,下列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条约第三国既⽆损,也⽆益” B.如果⼀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形式明⽰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义务 C.当⼀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项权利时,原则上⽆须得到第三国同意 D.当⼀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项权利时,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应推定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形式明⽰接受 正确答案:C 6、甲⼄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两国⽂字的⽂本同样为作准⽂本,并以第三种⽂字的⽂本作为参考⽂本。

国际法:条约法习题与答案

国际法:条约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这表明()。

A.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B.国家主权可及于外层空间C.国家的航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D.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正确答案:A2、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条约是指()。

A.《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B.《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条约》C.《外层空间条约》D.《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正确答案:C3、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原则,对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实体行使管辖权的主体是()。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国际宇航组织C.联合国秘书长D.发射国正确答案:D4、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为()。

A.“登记注册制”B.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开发的制度C.“平行开发制”D.“单一开发制”正确答案:C5、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B.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C.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

A.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备B.开发利用资源C.主张主权D.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正确答案:A、B、D2、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视为内海湾?()A.湾口超过24海里,周围为一国所包围B.湾口不超过24海里,周围属于一国C.直线基线以内的海湾D.历史性海湾正确答案:B、C、D3、下列海域中属于沿海国领土的有()。

A.国际海底区域B.大陆架C.港口D.领海正确答案:C、D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A.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B.外国潜水艇不得在我国领海航行C.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D.外国潜水艇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正确答案:A、C、D5、大陆架划界经常适用的原则有()。

9 国际条约法

9 国际条约法
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 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 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 不发生法律效力。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条约法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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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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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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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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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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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条约约 束各缔约方;
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条约成 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在条约实践中,双边条约的生效一般有以下几种 方式: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
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之日起生效。
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 “条约必须遵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 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①条约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 受此义务。
②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 表示。
还有一个例外: 《联合国宪章》对非联合国会员国的适用。
条约的无效 条约无效: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其他情况下的适用规则: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相同的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 则优先适用后约;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 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 加的条约。
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
条约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第一款: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
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 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 (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 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 在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 存批准书后生效。
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一般对有效期都作明确的规定。 从条约实践来看,条约分为无限期的条约和有限
期的条约两种。
条约的适用
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于该国,无溯及力。
四、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就是阐明条约中的具体规定的含义。
条约解释的主体和效力
条约的当事方:如果全体当事方一致同意的解释, 是有权解释。但任何缔约方都无权任意解释条 约并强加给另一方。
国际组织:有权解释具有组织章程性质的条约, 在该组织范围内有效。
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如果缔约各方同意将 解释条约的有关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 解决,该司法或仲裁机构就有权解释条约。但 它们只有应当事方的请求才有权作出仅对提交 争端当事方有效的解释。
多边条约的修订可分为两种:修正和修改。
前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后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 约。
但在实践中,两词并无严格的区别,往往是混用 的。
多边条约的修正: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 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的规则是: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 切缔约国。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采 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的任 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
对于保留,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反对,《条约 法公约》第20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 对谈判方数目有限的条约…… 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 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
《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保留只涉及保留方 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 方相互间的关系。如果反对方并未反对条约在 该方和保留方之间生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 在保留的范围内,则不适用于该两方之间。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 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 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缔约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 的权力。
条约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 文;
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认证的方式有草签、 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条约法案例: 伯利劳案(1983年,伯利劳诉瑞士,欧洲人权法
院,1988年判决),链接 《夜间雇佣女工公约》的解释问题(1931年,国
际常设法院,咨询意见) 引渡条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条约修正后对当事国的影响。
多边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修改是在部分当事国之间进行的,只有在 条约本身允许修改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允许多边条约修改 的情况。
三、条约的生效、适用、效力和终止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发生约
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具有两层意义:
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 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
有多种原因,其中包括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是指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 发生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 缔约国可以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
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 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约国违约造成 的。
并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例如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9条的规定。
根据国际法院的相关意见和《条约法公约》第19 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留是不允许的:
该项保留为该条约所禁止; 该条约只允许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提出的
保留不在其内; 在不属于前两者规定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条
第三十三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之条约之解释:
条约约文经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 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 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
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三
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 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形式有批准、加入、签 署、接受或赞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
保留一般发生在多边条约的情况下。
第22条还规定,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和对保 留提出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 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
我国在参加多边条约时,对一些多边条约作出了 保留。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在缔结之后,缔约国在条约 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
因为双边条约的修订在程序上与缔结条约的程序 相同,因此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 触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 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 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 改之规律。
第六十四条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 产生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条约法领域最重 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链接
中国于1997年5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3日 对中国生效。
另外有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 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和修订
条约的缔结 条约缔结主要涉及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结程序、
保留问题。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 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
暂时适用:
对那些需要批准的条约,从签字到批准一般需要 一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条约没 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条约暂时适用时间最长的例子大概是《关税及贸 易总协定》
条约冲突的适用:
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 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第十一讲 条约法
一、条约和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和修订 三、条约的生效、适用、效力和终止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和条约法
条约 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
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名称多种多样:
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宣言或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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