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1(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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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条约的修订可分为两种:修正和修改。
前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后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 约。
但在实践中,两词并无严格的区别,往往是混用 的。
多边Baidu Nhomakorabea约的修正: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 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的规则是: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 切缔约国。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采 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的任 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
并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允许保留,例如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9条的规定。
根据国际法院的相关意见和《条约法公约》第19 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留是不允许的:
该项保留为该条约所禁止; 该条约只允许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提出的
保留不在其内; 在不属于前两者规定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条
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 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 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缔约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 的权力。
条约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 文;
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认证的方式有草签、 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条约法案例: 伯利劳案(1983年,伯利劳诉瑞士,欧洲人权法
院,1988年判决),链接 《夜间雇佣女工公约》的解释问题(1931年,国
际常设法院,咨询意见) 引渡条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其他情况下的适用规则: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相同的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 则优先适用后约;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 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 加的条约。
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
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 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
暂时适用:
对那些需要批准的条约,从签字到批准一般需要 一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条约没 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条约暂时适用时间最长的例子大概是《关税及贸 易总协定》
条约冲突的适用:
任何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 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四、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就是阐明条约中的具体规定的含义。
条约解释的主体和效力
条约的当事方:如果全体当事方一致同意的解释, 是有权解释。但任何缔约方都无权任意解释条 约并强加给另一方。
国际组织:有权解释具有组织章程性质的条约, 在该组织范围内有效。
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如果缔约各方同意将 解释条约的有关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 解决,该司法或仲裁机构就有权解释条约。但 它们只有应当事方的请求才有权作出仅对提交 争端当事方有效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
条约约文经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 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 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
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三
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 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条约法领域最重 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链接
中国于1997年5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3日 对中国生效。
另外有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 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和修订
条约的缔结 条约缔结主要涉及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结程序、
保留问题。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第十一讲 条约法
一、条约和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和修订 三、条约的生效、适用、效力和终止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和条约法
条约 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
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名称多种多样:
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宣言或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等等。
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 “条约必须遵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 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①条约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 受此义务。
②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 表示。
还有一个例外: 《联合国宪章》对非联合国会员国的适用。
条约的无效 条约无效: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对于保留,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反对,《条约 法公约》第20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 对谈判方数目有限的条约…… 如果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 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
《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保留只涉及保留方 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 方相互间的关系。如果反对方并未反对条约在 该方和保留方之间生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 在保留的范围内,则不适用于该两方之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 触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 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 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 改之规律。
第六十四条 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 产生
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 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
有多种原因,其中包括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是指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 发生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 缔约国可以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
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 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约国违约造成 的。
条约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第一款: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
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 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 (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 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第22条还规定,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和对保 留提出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 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
我国在参加多边条约时,对一些多边条约作出了 保留。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在缔结之后,缔约国在条约 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
因为双边条约的修订在程序上与缔结条约的程序 相同,因此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形式有批准、加入、签 署、接受或赞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
保留一般发生在多边条约的情况下。
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条约约 束各缔约方;
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条约成 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在条约实践中,双边条约的生效一般有以下几种 方式: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
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之日起生效。
条约修正后对当事国的影响。
多边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修改是在部分当事国之间进行的,只有在 条约本身允许修改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允许多边条约修改 的情况。
三、条约的生效、适用、效力和终止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发生约
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具有两层意义:
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 在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 存批准书后生效。
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一般对有效期都作明确的规定。 从条约实践来看,条约分为无限期的条约和有限
期的条约两种。
条约的适用
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于该国,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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