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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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规管〔2006〕2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

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你办《关于依法界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的通知》(成府法[2005]73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专人对现行城市规划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我局填写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上报,请予以审定。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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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执法职责: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城市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发布后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审查工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县以上政府所在地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3、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等。

4、对全市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域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核发“一书三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中心城区域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总— 2 —

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方案设计招标。

5、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通信、煤气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负责本市各类建设项目验线、验收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7、对规划区外的区(市)县的规划管理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区(市)县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定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参与重大规划方案的会审。

8、负责全市测绘工作,对测绘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工作;会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负责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变形观测等专业测绘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和报批;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和全市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监制和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9、负责管理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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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11、负责市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12、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3、负责中心城区域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的审查工作;负责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成都市五丁路2号

咨询电话:83190527

投诉电话:83187035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

5、《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6、《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1]106号);

7、《关于市规划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成机编[2005]15号)。

(二)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各— 4 —

项方针、政策,制定贯彻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分区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域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和测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城区以外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市)县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执法监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查工作。

办公地址:成都市西胜街11号

咨询电话:86269909

投诉电话:86269909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3、《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第三条;

5、《关于市规划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成机编[2005]15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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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04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1201)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31101)

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10528,修订时间:19950620)

5、《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1107)

6、《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1201)

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10823)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11001)

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30101)

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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