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下的国家和社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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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下的国家民主和社区民主

余盛峰李乐

通过本次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们的一个理论假设,即:国家民主和社区民主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博弈的关系。同时,社区自治是实现社区民主的前提条件。

目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村委会问题,其逻辑思路为通过在村社一级实行社区自治和社区民主,进而寻求解决老大难的三农问题,与此同时,它还承载了一项光荣的使命:以村社民主推动至下而上的民主进程。这至少存在以下两大问题:1、由于目前社区一级的矛盾主要集中来源于本区和上级基层政权的指标摊派,因此退一万步说,即使村社民主十分成功的推行,充其量也只能解决前半个问题,后半个问题的解决是有关国家民主的问题。三农问题只能解决一半,而且只是很小的一半。2、村社民主是否是国家民主的充分条件?无论是从历史维度还是哲学或是法理维度,这个命题都很难成立。

高度关注村社民主,固然出于农村矛盾集中和直接推行国家民主的政治敏感性及操作成本问题等因素。但是可以肯定,在国家民主不到位的情况下,寻求以社区民主为突破口推动前者的发展,存在极大的偶然性(乡镇一级政权的宽容开明或者权力弱化以及村社矛盾的尖锐化或者民主力量的相对高涨等)社区民主的胜利果实尚风雨飘摇,遑论推动国家民主?一项措施一旦被赋以太多的沉重使命,终将不负重荷轰然倒塌。现实已将残酷的一面向我们呈现:《南方周末》曾经报道的民选村委会成员屡遭上级非法罢免即为典型一例。由于在乡镇一级无法将自身社区利益诉求通过正当政治渠道进行表达,村社民主在上级指标的重压之下显得步履维艰,村委会成员往往成了上下为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中间人角色。在我们调查的竹根滩镇董滩村(《南风窗》曾作过大篇幅报道),其民主热情令人吃惊。但是,实际上“董滩民主”正是通过姚立法(市人大代表)这样一些外层精英推动的。可以肯定,农民不会因为素质的高低不要民主,但是他们的民主热情却也会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民主运作经验而被无情的打击。在这一层面说,素质的高低仍是制约民主发展的一大要素,农民的民主热情需要由地方精英和外来精英的有效引导。就本次调查来看,乡镇一级人大代表凭着个人政治热情,抑或与村社的关系,能很好地推动“社区民主”的实现。而在这一村社民主的入场过程中,人大代表的身份,无论对于他们向下“视察”,还是向上“质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调查显示,“自下而上”的民主进程不是一个单向的自发过程,仅凭借压迫和利益的诉求而没有“外部精英”的推动,“社区民主”甚至可能走向制度设置初衷的反面。当然,实行社区民主也能在培育社会基础这一层面推动国家民主的发展。秦晖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强调社区民主与国家民主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例沙皇俄国的村社民主与沙皇专制曾长期共存)从矫正惯性思路上说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社区民主的实现对推动国家民主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权的民主问题。有意思的是,董滩村村民主选出的两位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大会上唯一敢动用否决权力的,而他们两位正是在村委会选举中脱颖而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进而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再次胜出的。

国家民主和社区民主的这种相互博弈关系,告诉我们,必须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惯性,特别是要对乡镇人大的重要性予以应有的关注。从社区自治是社区民主的前提这一层

面而言,那么,逐步推进乡镇自治也应是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当然,我们的这假设命题仍待更多的实证调查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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