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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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需要 建 立 一个 比较 科 学 的 法 官 制 度 , 逐 步 实现 法 官 队伍 的专业 化 、 英 化 。 当精 精 适
简 法 官 数量 , 重提 高法 索 质 , 实 现 这 着 是

目标 的有 效 途 径 。 ” 有 少 而精 , 能 专 只 才
业 化 , 高 办 案 效 率 : 有 少 而 精 , 能 全 提 只 才 面 提 高 法 官 的素 质 和 法 官 的社 会 地 位 。 ( 待 遇 上 的保 障 二) 法 官职 业 从 性 质 上 说 , 身 是 具 有 相 本
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 的要求 , 再一 次重 申了审判独 立的社会主义法 治原 则 。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 正的首要要求, 而我国法 院在行使 审判权过 程中,或多或少的受到行政化与地方化的
干扰 , 响 了 法 官 的 独 立 审 判 。 影 二 、 院地 方 化 问题 亟待 改 善 法 法 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则 形 同虚 设 。 法 否 院 的地 方 化 , 民 商 事 审 判 中 主 要 表 现 为 在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 行 政 审 判 中 则 表 现 为 民 在
者认 为最 根本 的措施 还是 在于 改革 法 院 的人 事体制与财政 体制 , 法院 的编制独 把
立 于 地 方 公 务 员 的 编 制 , 法 院 的 人 事 权 使 与 财 政 权 都 独 立 于 地 方 。 以考 虑 以省 为 可 单 位 统 一 法 院 的人 事 体 制 和 财政 体 制 。 以 人 事 体制 而 言 , 院 在 招 录 工 作 人 员 时 从 法 省 公 务 员 考试 中 分 离 出来 , 省统 一 考 试 全 录 取 法 官 , 分 派 到 各 级 法 院 。法 院 院 长 再
方周 刊 20 年第 1 期 》 05 5
3 [ 德 沃金. . 美】 法律帝 国 [ . M 北京: 国大百 】 中
科 全 书 出版 社, 9 6 3 1 1 9. 6
4 马 克思恩格 斯全 集 ( 1卷)【】 北京: 6 . 第 M. 7.
ww w. gua i nl guan a. m 管 理 观 察 。 第 41 ch co 总 5期
观原因, 与法官的待遇低下不无关系 ” 。
法 院 是法 律 帝 国 的 首 都 ,法 官是 帝 国 的王 侯 , 官应 当成 为法 律 的专 家 , 社 会 法 是 正 义 的 守护 神 ,一 名 法 官应 当将 自己全 部 的精 力投 入 审判 事 业 , 这 不 仅是 对 其 职 业 本 身 提 出 的要 求 ,而 且 也 是 建立 法 治 社 会
的必然要求 。 一个法官 , 如果整天要为经济 发愁 ,那还 怎么指望他能在审理 的案件 中 保持独立保证公正。因此, 我们要贯彻落实 法 官法 , 努力提高法官待遇, 这是廉政 的物
质 基础 。 为法 官提 供 优厚 的经济 待遇 有 利于 解 决法 官 的后顾 之 忧 。 薪虽然 不 一定 能够 高 养廉, 但低薪的法官一定 比高薪的法官更容
说, 全职 的法 官必 须“ 有法律 知识 和经 具
验 , 断 和 分 析 的 能 力 , 良好 的 决 定 和 判 有 交 流 技 巧 。 富 有 权 威 、 德 、 正 、 够 理 道 公 能
解 普 通 人 和 社 会 , 格 温 和 , 礼 貌 和 尊 性 有
2 .孙 春龙等: 错 案幕 后 的司法游戏》 口望东 《 《
织 有 关 办 案 单 位 、 案 人 员协 调, 有 明确 办 并 处 理 意见 后, 级 法 院作 出 的判 决 。这 种 由两 近似 于 ‘ 定 后 审 ’ 先 的做 法 , 背 了刑 事 诉 讼 违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导 致错 案 发 生 的 重 要 原
效 途 径 和 手 段 ” 保证 法 官 的 高 素 质 , 。为 各 国 一 般 都 对 法 官 的任 职 资 格 做 出 严 格 的 规 定 , 且 比其 他 司 法 人 员 要 求 严 格 。英 而
当大 吸 引力 的 。 律 职 业 是 一 个 高 度 专 业 法 化 智 力 化 的 职 业 , 们 理 应 得 到 较 高 的 报 他
酬 ; 为 一 名 法 官 付 出 的 成 本 比普 通 公 务 成
员高 ; 官 的 收 入 应 高于 般 的公 务 员 , 法 世
法 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的意 义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也 由省级权力机关统 一任命。以财政体制 而言, 实行省级法 院财政预算, 各级法 院的
经 费 由省 财 政 厅 统 一拨 付 。 脱 对 地 方 政 摆 府 的财 政 依 赖 , 利 于 实 现 法 院对 地 方 的 有
独立, 保证法 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三、 重视法官保障制度
( ) 质 上 的保 障— — 法 官 职 业 化 一 素
接关联 。0 5年 4月 7日新华社在通讯 《 20 错
案 是 怎样 造 成 的? — _ 湖 北 余 祥 林 “ _ 杀
易产生腐败。应该从制度保障上下功夫 , 做
到 使 法 官 不敢 贪 , 能贪 , 愿 贪 , 必 贪 。 不 不 不
妻’ , 案追踪》 中披露了荆Hale Waihona Puke Baidu市 中级人 民法院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该 实 行 法 官 异 地 选 应 任 制 , 者 不 同意 这 种 看 法 。法 官 的 异 地 笔 任 职 固然 能从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人 情 案 、 关 系 案 、 钱 案 的 影 响 , 是 对 一 案 件 的 金 但 个 审 理 , 多 数 情 况 下 是 要 结 合 当地 的 风 俗 大
严 , 社 会 服 务具 有 责任 ” 对 。
就 像 最 高人 民法 院 政 治 部前 十 任 苏 泽
法 官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制 度 保 障
口 沈 鹏
( 安县人民法院 , 建 诏 福 诏安 330) 6 5 0
林 同志 讲 的那 样 :社 会 主义 法 治 家 的发 “
参考文献 :
1伯 尔曼: 法律 与宗教》中国政法大 学 出版社 . 《 梁 治平译 2 0 03
国对法官任职 资格有具 体的规定 , 一般来
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 即使有关部
门组 织 协 调, 院 也 必 须 依 法 独 立 审 判 。 ” 法 由此 可 见 , 地 方 党 政 部 门干 预 下 , 院 丧 在 法 失 了 审 判 独 立 , 容 易造 成 冤 假 错 案 。 就
的生活经验 。再加上某些经 济落后地 区, 多 数 文 化 程 度 不 高 的 群 众 还 习 惯 于 用 方 言 表 达 ,法 官 异 地 审 案 无 异 于 囫 囵吞 枣 , 无 法 做 到 对 案 件 融 会 贯 通 , 利 于 流 畅 的 不 审 理 案件 。为 解 决 法 院 的 地 方 化 问题 , 笔
认 为 法 官应 当享 有 其 职 业应 有 之 尊 荣 和 至 少 享 受 中 等 以 上 职 业 待 遇 的 心 理 预 期 相 比 , 然有 着 不 小 的落 差 。在 中西 部地 区和 显 广 大 基 层法 院当 中 , 法 官流 失情 况 相 当严 重 。正 如 肖扬 院 长 所 指 出 的 :从 辩 证 唯 物 “ 主 义 的 观 点看 ,个 别 法 官 的 违纪 行 为 的客
在 一 份 总 结材 料 中 谈 到 的 佘 案 教 训 :要 排 “ 除 一切 干 扰, 法 独 立行 使 审 判权 余 祥 林 案 依
件 的 处理 结 果 是 经 过 市 、县 两 级 政 法 委 组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司 法 的 最 高 价 值 和 永 恒 主 题 , 如 肖扬 院 长 所 说 , 正 与 效 率 , 正 公 这 是 一 个 法 治 化 的科 学 命 题 。 高 法 官 素 提
职权配置 , 规范司法行为, 建设公正高效权
威 的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 度 , 证 审 判机 关 、 保 检 察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公 正地 行 使 审 判 权 、 检 察 权 ” 司法 体 制 改革 问题 摆 在 了 重要 的位 。把 置上 , 明确 提 出 了“ 制 度 上 保 证 审 判 机 关 从
民情 进 行 的 , 至 少 需 要 在 当 地 五 年 以上 这
界上大多数 国家也都这么规 定。然而在很
多 地 区 尤其 是 落 后 地 区 的基 层 法 院又 普 遍
明确 指 出 要“ 化 司法 体制 改革 , 化 司 法 深 优
存在着法官政治和物质待遇底 、 工作量 大、 办公条件差 、天花板” “ 效应等突出问题 , 影 响 了法 官工 作 积 极 性 。 这 与 所谓 “ 法律 人 ”
告不赢 官: 刑事审判 中则往 往造成 冤假 在
错 案 。 法 院 的地 方 化 并 非 法 院 的 主 动 要 求 。而 是 基 于 地 域 上 以及利 益 上 的从 属 性 , 法 院 不得 不 屈 从 于地 方政 府 部 门 。在 余 祥 林 案件 中, 案 的造 成就 与 法 院 受 到地 方 党 冤 政 部 门 的干预 , 能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存 在 直 不
质 , 保 审 判 质 量 , 实 现 司法 公 正 的 有 确 是
为 法 官 营造 良好 的工 作 和 发 展环 境 ,法 官 除 了法 律之 外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从而 把 各 种 社 会 因 素给 法 官 审 判权 带来 的影 响 控 制 在
最 低 层 面 , 利 于 法 官 审 判 独 立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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