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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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社[2017]1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7〕11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中医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8月18日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医改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统筹考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