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奉节县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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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奉节县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标 签】等级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函﹝2006﹞76号

【发文日期】2006-04-03

【实施时间】2006-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奉节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函》(奉节府函[2006]23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

发[2006]2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县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即:

一、地处永安镇夔州路、月牙街、人和街(包括架空步行街和人民广场)和诗城路辽宁大市场至植物油厂路段的应税土地的等级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00元;地处诗城路其他路段、诗仙西路(夔州宾馆至公园)、公平巷、兴隆巷、少陵路、竹枝路施家梁转盘至附小路口路段的应税土地的等级为六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0元;地处永安镇城区内的其他应税土地的等级为七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

二、地处白帝城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土地的等级为七等,每平方米税额为2.00元。

三、地处白帝镇、草堂镇、汾河镇、康乐镇、大树镇、竹园镇、公平镇、朱衣镇、甲高镇、羊市镇、吐祥镇、青龙镇、兴隆镇、新民镇、永乐镇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应税土地的等级为七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00元;建制镇管辖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应税土地的等级为八等,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0元。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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