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康复护理基本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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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Barriers),ICF的术语注解为: “是个人环境中限制功能发挥并形成残疾 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许多方面例如有障碍 的物质环境、缺乏相关的辅助技术、人们 对残疾的消极态度,以及既存在又妨碍所 有健康人全部生活领域里的服务、体制和 政策”。
无障碍(Barrier-free,ICF用No barrier) 是相对障碍而言,即没有障碍。
良肢位的摆放
仰卧位
患者头部于枕上,护理者要面朝向 患侧,患侧肩关节下方垫一个枕头, 使肩胛骨前倾,肩关节外展。上肢 肘关节伸展,将整个上肢置于一个 枕头上,腕关节伸展,手指伸展。 患侧臀部下方垫一个枕头,使骨盆 向前突出,身髋,大腿外侧放置一 个枕头防止髋关节外展外旋。在膝 关节下方放置已故毛巾卷,防止膝 关节屈曲。足下可放置一个海绵垫,
保持功能位。
体位转移的方法
一人协助翻身法
坐、卧位间的转移
1、从仰卧位到平坐位 ①忠者仰卧,双臂肘关节屈曲支撑于床面上。②操作者站于 患者侧前方,用双手扶托患者双肩并向上牵拉。③指导患者 利用双肘的支撑抬起上部躯干后,逐渐改用双手掌撑住床 面,支撑身体而坐起。④调整坐姿,保持舒适。 2、从平坐位到仰卧位,动作正好相反。
体位与体位转移的技 术
基本概念
体位
体位即指人的身体位置,临床一般所指的 体位是根据治疗.护理和康复的需要而采 取的能保持的身体姿势和位置。常用的各 种体位有:仰卧位(平卧位)、侧卧位、 俯卧位、半(坐)卧位、头高足低位、胸 膝卧位、截石位、端坐位等。
基本概念
体位的转移
体位转移即体位的变更,指通过一定的方 式改变身体的姿势或位置。
而在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中第9条“Article 9 Accessibility”被联合国 的中文文件译为“无障碍”。可见,在联 合国中文文件中的“无障碍”或“无障碍 环境”对应的英文都是“Accessibility”, 意指能够进去、可以接近、可获得、易到 达(大英汉词典)。
良肢位的摆放
患侧卧位
患者患侧在下方。头部 下颌内收,患侧肩胛带向 前伸、肩关节屈曲小于 90°,肘关节伸展,前臂 旋后,腕关节伸展,手指 伸展。患侧下肢髋关节伸 展、膝关节轻度屈曲。健 侧下肢髋、膝关节屈曲放 置枕头上,注意不要挤压 患侧下肢。躯干后方放置 枕头给躯干以支持,使其
体位转移的方式
临床上根据患者用力的程度将体位分为三种 (1)被动转移
2007年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明 确政府要提供“医疗复健、辅具服务、日 间照顾及居家照护”,还明文规定主管机 关要为身心障碍者解决教育和就业服务, 并提供无障碍环境、公共资讯无障碍、辅 助科技设备及服务,以及文体活动和法律 协助。
我国于1988年由建设部、民政部和中残联 发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 筑物设计规范》,要求今后修建的城市道 路和重要公共建筑必须依照规范执行,对 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亦应有步骤地 改造。我国许多大城市在这方面已有明显 成效。
2
1 3
从仰卧位被动到俯卧位
2
1 从俯卧位被动到仰卧位 3
二人协助翻身法
2
1 3 仰卧位到床边坐位
轮椅、床间的移动
床—轮椅间转移法
轮椅、床间的移动
从床到轮椅垂直转移法
坐位、站位间的转移
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障法》,在第七章环境中明文规定:第四 十六条〔无障碍设施〕“国家和社会逐步实 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 范,采取无障碍措施”。2001年建设部、 民政部和中残联联合批准并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障碍设计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无障 碍建设。
(2)助动转移 (3)主动转移
被动体位转移
指康复患者完全依赖外力的帮助,或直接
由外力搬动并利用支撑物保持身体的姿势
和位置。外力的施行通常由康复护理人员
或患者家属协助进行。支撑物可使用软枕、
小棉被、沙袋、浴巾等。
助动体位转移
指康复患者在外力的协助下,通过患者的
助动努力而完成体位的转移并维持身体的
姿势。
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并构建和 谐社会,就要使残疾人在任何环境里进行 任何活动都没有障碍,才能称之为无障碍 环境。实际上,完全无障碍环境只是理想 环境,许多社会障碍对任何人都是不可避 免的,如出国遇到语言障碍时只能求助于 翻译。
辅助产品(Assistive products)这一新名 词来自于ICF,并被定义为“为改善残疾 人功能状况而适配的或专门设计的任何产 品、器具、设备或技术”。实际上,无障 碍物质环境都是辅助产品。
二、国内外无障碍环境简况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 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 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 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 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
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 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国家 标准协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 1968年和1973年国会分别通过了建筑无障碍条 例和康复法,提出了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在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住宅中实施无障碍设计 的要求,并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 实施无障碍设计。
1997年立法院通过“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其中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交通主管机关: 提供身心障碍者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停车 场地优惠事宜、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与生 活通讯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各项新建公共建筑物、 活动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应规划设置便 于各类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及设 备。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发建筑执照或 对外开放使用。前項公共建筑物、活动场 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之无障碍设备与设施之 设置规定,由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与 其相关法令定之”。
环境评定(Environment evaluation)意指 对残疾人的环境因素进行评定。这里要特 别指出,由于环境包括物质环境、社会环 境和态度环境,且物质环境(Physical environment)又包括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两 大类,故本章所指的“环境”和“环境评 定”,仅界定为人造环境,而不对自然环 境、社会环境和态度环境评定。至于环境 评定的内容,也仅评定环境因素对残疾人 活动和参与的影响,而不评定对身体功能 和结构的影响。
体位转移的动作要轻稳、协调,不可强拉
硬拽,要鼓励患者尽可能发挥自身残存的
功能能力,在护理人员的协助和指导下配
合完成体位转移。对使用各种引流管的患
者,康复护士要事先固定好导管,以防滑
脱。
体位转移的要求
体位转移后的保持
体位转移后要注意保持体位的正确、稳定、
舒适和安全。可用支撑物如软枕、棉被、
海绵垫等,维持身体的姿势和位置,注意
良肢位的摆放
健侧卧位
患者患侧在上,肩关节屈曲约90°,患侧上 肢尽量前伸,手的拇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展,四指伸展位, 整个上肢放置于枕头上。健侧上肢可以自由 摆放。患侧髋关节、膝关节屈曲放置于枕头 上。健侧下肢髋关节伸展。膝关节轻度屈曲, 踝关节处于中立位,防止跖屈、内翻。躯干 后挤放一个枕头,使身体处于放松状态。
一、环境和无障碍环境定义
环境(Environment)是指环绕物、四周、外界 和周围情况(大英汉词典)。ICF的术语注解为: “环境因素是ICF的一个成分,它是指形成个体 生活背景的外部或外在世界的所有方面,并对个 人功能发生影响。环境因素包括物质世界及其特 征、人造物质世界、不同关系和作用的其他人员、 态度和价值、社会体制和服务、以及政策、法规 和法律”。还在定义中指出:“环境因素构成了 人们生活和指导人们生活的物质、社会和态度环 境”。
位转移不当而进一步发展和恶化。体位转
换的间隔时间一般2h一次。
体位转移的要求
体位转移前对患者告知
体位转移前应对患者及家属说明体位转移
的目的和要求,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并注意观察患者全身的皮肤情况,有无破
溃、出血点、瘢痕、压疮、皮肤温度和肢
体的血液循环情况有无异常等。
体位转移的要求
体位转移的操作
日本目前为残疾人、老年人增设的无障碍 设施比较普及,国家所制订的统一建设法 规中就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 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有专门部门验收其 是否符合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在 一些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是按商业 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 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 筑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 厕所、电梯等设施。在机场、电力火车站、 电力火车以及道路等地方和设备,无障碍 设施、服务也较为完善。
《香港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 1984年多次修订。香港对规定道路的无障 碍要求是高的,乘轮椅者在规定的无障碍 道路上要实现通行无阻。跨车行道的建筑 物、交通信号与标志、地铁无障碍十分完 善和发达。有关建筑物也做到无障碍设施 齐全。
台湾1980年颁布了“残障福利法”,其中 第廿三条规定:各项新建公共设施、建筑 物、活动场所及交通工具、应设置便于残 障者行动及使用之设备、设施;未符合规 定者,不得核发建筑执照。
主动体位转移
指康复患者在不需要任何外力的帮助下,
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生活、活动的需要,
或者为了配合治疗、护理、康复的要求, 通过自己的能力随意变换并保持身体的姿 势和位置。
体位转移的要求
符合康复治疗的需要和病情允许
体位转移要根据康复治疗的需要和病情的
允许,以不妨碍临床救治为前提,选择需
要的体位姿势和转移方式,防止病情因体
随着人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无 障碍环境的范畴从最初的道路、建筑物等 发展到信息交流,从而提出了信息无障碍 的概念,意指获得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无 障碍,包括信息技术无障碍和网络无障碍。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
联合国大会在1997年12月12日通过的第 52/82号决议中,确定无障碍环境是进一 步提高残疾人机会均等的优先工作。经验 表明,强调无障碍环境是改变排外观点, 积极持续地提高机会均等的有效方法。问 题的复杂性要求,如果要增加政策过程的 价值,就必须系统地提出无障碍环境的概 念。
康复护理基本技术
康复护理环境
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 (中文版《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 类》),并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0个 成员国一致签署了协议,同意广泛应用。 根据ICF观点,残疾人所遇到的活动受限 和参与限制是由于残疾人的损伤(功能、 结构)和环境障碍交互作用的结果。
对于残疾人的某些损伤,通过医疗康复后 能有所改善,而有些损伤是无法改变的。 所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困难,还 需要改变环境来适应残疾人的损伤,才有 助于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并融入现代社 会来发挥作用。
以往国内的康复注重对人体的结构和功能 进行评定,有的未涉及环境评定,有的虽 提出了环境评定,但只是评定居住和公共 建筑环境。而根据ICF的观点,环境因素对 身体功能、身体结构、活动和参与这三方 面均有影响,显然有必要在康复中增加对 残疾人环境因素的评定,明确环境的障碍 所在,然后针对环境障碍提出解决方案, 再改造或重建无障碍环境来实现残疾人的 全面康复,这就是环境评定的目的。
无障碍环境(Accessibility)一词最早见 于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48/96号决议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中附录第5条“Rule 5. Accessibility”,并被联合国公布的中文文 件“联合国关注残疾人”译为“无障碍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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