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人员驻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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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人员驻站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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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运管人员驻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站、进站经营业户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客运站的运政管理。客运站对社会车辆开放,进站经营社会客车达到30%及以上的,应依法派驻运政管理人员,实施驻站管理,一、二级客运站及有必要的其它客运站应设置驻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站办”),一级客运站和市地政府驻地客运站,应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政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二级客运站及区(市)政府驻地其它客运站,应由所在地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政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三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驻站运政管理人员派驻站机构设置,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条:驻站办隶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履行现场道路客运管理职能,客运站和进站经营业户要积极支持配合驻站办工作。客运站应为驻站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

第四条:驻站运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客运站年日均始发班次确定,年日均始发1000班次以上的客运站为3—4人;年日均始发501—1000班次以上的客运站为2—3人;年日均始发301—500班次以上的客运站为1—2人;年日均始发300班次以下的客运站为1人。

第五条:驻站运政管理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掌握熟练、身体健康等条件,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整齐着装,佩带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证件和有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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