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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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需在规定报到日期前提交书面申请,传真或邮件告知学校,超过规定报到时间15天而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到校后,应及时持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1或202表、6张免冠彩色照片(3.3cmX4.8cm)到学校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条新生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报到证,五个工作日之内须到相关学院报到。

第四条新生到校后一星期内需到桂林市检验检疫局进行身体检查,如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一年之内如治疗康复,经学校制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在开学两周内缴纳学费、住宿费、住宿押金、保险等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如有特殊原因晚交的,需书面提出申请,请留学生主管领导签字后交给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存档。如无正当理由拖欠费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在校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在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本学期/学年缴费(学费、住宿费、住宿押金)发票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两周内未到校报到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或作弊。

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其选定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

第三条学生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请病假,应当出具医院证明,特殊情况的,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学生请假离校的,要到留学生管理科领取离校表格填写,交给教学秘书备案。学生请假由教学秘书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条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或是学院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算。每迟到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只能重修。如属公费学生,则同时向上级机构建议停发或取消其

奖学金资格:

(一)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缺交平时作业或实践报告三分之一以上;平时作业、实践报告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第六条对学期旷课总学时达30学时(包括30学时)的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学期旷课总学时超过30学时的,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学院,学院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科处理。

第七条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的,取消该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各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各门课程的补考,只能重修。如属公费学生,则同时向上级机构建议停发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一条学生应该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选修,按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应优先选择必修课程。对教学内容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修读。学生每学期修读主修专业的学分一般控制在15~35学分。

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动。所选定的课程是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各项教学活动及结算课程学费的依据。如确因选定课程不当,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本学院教学秘书处改选、退选。

鉴于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可免修部分学分。按目前学校公布的各专业的标准,留学生可以免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通识素质教育平台”课程的所有学分以及“集中实践教育环节”中的社会实践2学分。外国留学生比同专业的中国学生少修的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决定第三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而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若需要重新学习该课程,可重新选课和修读。重修课程应该按照相应的学分缴纳重修费。

第四条学生因所选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可提出免听申请;有材料证明所选修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学习成绩优秀、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可提出免修申请。

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3周内提出免听或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参加课程考核;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一门。获准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仍须按规定缴费。

第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留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选课。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从我校转到外校或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其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外校的,须经我校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办理,新学期开学前办清。

(二)其他学校在校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转出学校应事先征得我校同意,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各类奖学金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或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时间连续计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一个学期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休学的;

(四)由于学生本人原因,经学校审定必须休学的。

第三条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者一学年,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本人的书面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备案,办理离校相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并离校。

第五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待遇,也不提供办理签证服务。

第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审核后,提交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备案,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退学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最长在校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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