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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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化。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准确信息,为进行其它方面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执行这一制度,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
①一般排污者:除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一般排污单位中非环境重点管理的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无法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处理。
②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场所的以噪声为主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申报
③污水处理单位: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单位等。
④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
二、排污申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登记》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利税、生产天数、新扩改建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循环用水、排水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处理情况等。
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和排放量等。
6、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
四.时限要求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2.新、扩、改申报。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建设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变更申报
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15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其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月变更申报表增加了审核意见栏,可重复单独使用。排污情况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五、排污申报程序:
1、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2、由主管科室予以审核;
3、逾期不申报,可予以处罚,并补办申报手续;
4、资料汇总并备案,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六、法律责任。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四种:
1.拒报违法行为
2.谎报违法行为
3.不按规定申报行为
4.申报时弄虚作假行为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的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除警告和责令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外,还将处于罚款
违反排污申报的有关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飞舞,或者在申报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