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不宜主动向被告人追问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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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宜主动向被告人追问案件“事实真相”
刑事司法是一个在法定程序内探求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的过程。辩护人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其法定职责是为被告人辩护,由于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历史不长,缺乏根植于自身文化的程序正义理念,国民对为“坏人”(普通民众对被告人的一种纯道德判断的称呼)辩护的律师存在带有中国特色的认识。同样的原因,也导致律师内部对于律师的功能定位与行为准则存在不同认识。
在执业过程中,每个刑事辩护律师都要面对这样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应当要求其实事求是地讲清案件事实真相?
记得以前做公诉人时,到看守所或者在法庭上讯问,进入主题后的第一句问话便是:“XXX,现在公诉人就案件事实,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作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但是必须如实回答。”
辩护人与公诉人都从事刑事诉讼,都运用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来办理案件,工作相通之处甚多,但角度不同,立场各异。从事律师业务之初,为尽快进入角色,在网络上认真学习了不少资深刑辩律师的授课视频。发现有几位大律师提出,律师在庭审前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要求其实事求是地讲清案件事实真相,不要说谎,不要隐瞒,如此才能确保辩护时心中有数,才能有效确定辩护方案,才
能避免在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猝不及防。
听课当时,就对辩护人这样的询问策略心存疑虑,在从事刑辩过程中也从未依此操作过。个人认为,此种询问策略明显有违辩护人的法定职责,且存在明显的问题,辩护人不宜依此而行。
第一,不符合辩护人的法定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职责是指控犯罪,其客观公正义务要求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要求对方实事求是地讲明案件真相。但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面前作有罪、罪重供述的情况下,律师询问时,除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否则就不存在要求对方再“如实”讲清事实真相的问题,也不存在让辩护人在法庭上因猝不及防而陷入被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面前作无罪、罪轻供述的情况下,如果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辩护人还要求其如实透露其有罪、罪重的真相,其必要性与正当性何在?难道辩护人要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如果辩护人要充当第二公诉人,那辩护制度与辩护人又有何存在的必要?
第二,在辩护人逼问下的“真相”不一定属实
按照一些资深律师的说法,辩护人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面前讲清事实真相,无非是想在庭前对案件客观事实心里有底,
从而保证在法庭辩护时做事不慌。
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询问之前,已经接受过侦查机关的讯问,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前的讯问中所作的供述与律师询问时所作的陈述不一时,辩护人凭什么就能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所讲的就是案件“真相”?又有多少当事人会对自己的律师真正讲真话?如果辩护人认为当事人陈述的就是案件的“真相”,那么还要严格的刑事程序与证据规则何用?
也就是说,即使辩护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事实,其当事人也“如实”地和盘托出,作为谙熟社会与法律的律师也应当明白,其当事人的此种陈述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能完全当作案件的“真相”来看待。
第三,属实的真相可能让辩护人陷入道德困境
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的追问下所讲的“案件真相”确定属实,这种追问也无必要,且可能给辩护人带来无谓的麻烦。
由于律师是当事人聘请的,当事人也明白律师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在律师追问案件真相的时候,出于对自己律师的信任,不排除会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作了彻底无罪的辩解,却明白无误地告诉律师,自己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详细地描述犯罪的过程与细节,还告诉律师犯罪工具的藏匿地。
如果此案恰恰又是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这将让辩护人陷入痛苦的道德困境。
向公安司法机关透露案件实情?将不仅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还将
破坏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根基。
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依照法定职责,律师必须继续作无罪辩护,但律师也是人,也存在基本的道德感,要一个有着正常情感的人在法庭上为一个明知是杀人的罪犯作无罪辩护,让其情何以堪?
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被告人如此信任,自己却要解除委托关系,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更重要的是,解除委托的理由、案件的真相还是自己主动挖掘出来的,这样做厚道吗?
第四,庭前充分的准备可让辩护人在法庭上避免被动
有资深律师之所以坚决主张在会见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出案件真相,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这样才能让自己心中有底,不至由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导致自己在法庭上面对突然情况时手足无措。
在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中,不会存在辩护人面对突然情况无以应对的局面,这种状况只可能出现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无罪辩护案件中。无论对于什么样的案件,辩护人在出庭之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形成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辩护词以及辩论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尤其是公诉人将如何进行指控、怎样对辩护意见进行反驳做好充分的准备与应对预案。
辩护人只要在庭审前做足了功课,就无需担心因为被告人可能没有讲真话而在法庭上陷入被动。
基于上述理由,个人一直认为,辩护人在会见并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无需也不应要求其实事求是地透露案件事实真相。
由于辩护人没有探求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义务,其法定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在庭审前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要试图从其口中套出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要了解掌握案件相关证据就行。
具体而言,辩护人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于案件事实部分的询问,首先要问其对所涉嫌的犯罪有无向公安司法机关作有罪供述,接着问侦查人员向其问了哪些问题,其本人又是如何回答的,就此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所了解的案件证据形成阶段性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而不应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直接就问:我是你的律师,案件事实到底怎么回事,你要实事求是,实话实说。
当得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后,还要问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有无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其有罪供述是否出于自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是被迫作出有罪供述的,此时律师才需要了解案件真相到底是什么,不过此时已不需要律师的追问,当事人出于本能就会主动向律师陈述其所认为的“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