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财务制度管理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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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财务制度管理补充协议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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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原签订《合议协议》补充以下条款:
一、支出管理,出纳注意事项:(1)没有工地负责人及两位合伙人签字不能付款,出纳更不能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或自己出票找人代签付款;(2)工地的建筑工人及包工头在他所做工程没有完工之前,如需借款必须出具借条或预付款条。预付款或借条只能摆帐不能入帐,借条或预付款待工程完工之后一并入帐。
二、收入管理:(1)预售房款或售房款出纳收款必须经会计入账,由出纳经会计出具领款单形成付款。(2)不准出纳私设金库或挪用、借用等违反合伙人利益等行为。(3)任何合伙人售房不准瞒报或谎报等其它形式损害合伙人利益。(4)预付房款票据必须加盖会计私章和公章才能合法有效,并给购房户讲明情况及后果。
三、利益分配:(1)由合伙人商量统一按出资比例分配。(2)
也可以在合伙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先分配后集资,但这种情况必须以大局出发。
四、合伙人未经商量不准挪、借、贪等违反合伙人利益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均处罚违反合伙人款项的二倍。会计、出纳不按规定入帐发现损害合伙人利益均扣损害利益款的四倍。
五、以上补充协议,签字生效和原签订《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会计):
合伙人(出纳):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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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