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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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编制内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编制内社工岗位开发设置,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二)按工作性质定岗位、按工作内容定数量的原则。
(三)限时岗位置换与空编岗位招聘相结合的原则。
(四)社会工作岗位与其他专业性岗位兼容的原则。
二、编制内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民政系统编制内岗位根据编制性质划分为机关公务员岗位(含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以及雇员岗位1[1]。
(一)机关公务员岗位(含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领导岗位与非领导岗位。
1.领导岗位:局领导、民管局领导、处长、副处长或主持处室工作的公务员。。
2.非领导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岗位。
3.局机关工勤类岗位因数量较少,暂不作具体要求。
(二)事业单位职员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分为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岗位三种类别。
1.行政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民政事业单位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1]民政系统雇员岗位操作参照公务员与职员岗位情况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首席高级社工师、一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二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三级主任高级社工师、四级高级社工师、五级高级社工师、六级高级社工师,分别对应一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七级社工师、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十级助理社工师、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3.工勤岗位:工勤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工勤岗位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转化为专业技术岗位。
三、社工岗位设置原则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社工岗位”)不排斥该岗位必需的其他专业技术要求。各单位所确定的社工岗位另有其他专业技术要求的,仍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下两类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工岗位:1、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接触的现有公务员或职员岗位;2、分管社工岗位的领导岗位。
(三)局下属各事业单位专职社工岗位的设定数量由局人事处会同社会工作处确定。
(四)各单位领导岗位中社工岗位按规定比例要求配置不足1个(按四舍五入计算),但本办法另行规定要求至少配置1个的,按配置1个执行。
(五)各单位根据比例要求需设立社工岗位总数量为1个的,可自主确定岗位分配,不强制要求设置为领导岗位。
(六)社工岗位配置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的方式。需要配置社工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现有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国家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使原有岗位转化为社工岗位。
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社工岗位的在岗人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工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
(七)各单位现有社工岗位比例达到设定标准前,新增公务员和职员岗位应全部设为社工岗位,并公开招聘或调入社工专业毕业或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八)各单位现有社工岗位比例不足设定标准的,应尽快进行人员调配,2012年底前应达到规定标准。
四、社工岗位配备范围、分类、比例
《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社工岗位设置实施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各部门和下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与社会工作的关联密切度,分别作以下分类和比例要求:
(一)局机关
属于市委管理的局领导岗位建议至少设定1个社工岗位,民管局副局长岗位建议至少设定1个岗位。以上建议以适当形式提交市委干部管理部门,作为今后上述岗位人员配备的参考条件。
机关各处室(含老龄办2[2])根据服务性、专业性程度确定与社会工作的关联度,分为关联度强、较强、有关联、关联较少四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社工岗位设置标准。
1.第一类: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社会工作处。
社会工作处全部公务员岗位都应设定为社工岗位。
2.第二类:与社会工作关联度较强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救灾救济和低保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老龄办。
该类单位公务员岗位中,社工岗位占领导岗位的比例应高于30%,占非领导岗位的比例应高于40%。其中,处级领导岗位中应至少设定1个社工岗位。
3.第三类: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人事处、优抚和双拥处、安置处。
该类单位公务员岗位中,社会工作岗位占全部岗位的比例应高于30%。其中,处级领导岗位中应至少设定1个社工岗位。
4.第四类:与社会工作关联较少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局办公室。
2[2]因老龄办岗位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故划归机关序列。
局办公室社会工作岗位占全部岗位的比例应高于20%。其中,处级领导岗位中应至少设定1个社工岗位。
(二)局下属事业单位
局下属事业单位分为四类: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单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单位。对不同类别单位,分别规定不同的社工岗位设定标准。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军休一所、军休二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福利中心、救助站。
该类单位职员岗位中,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40%、行政管理岗位的30%及工勤岗位的20%应同时设定为社工岗位,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工岗位。
该类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中,领导岗位至少有1个设置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有派遣式社工岗位的单位,分管派遣式社工岗位的管理职位必须设为社会工作岗位。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烈士陵园管理所、殡管所、捐助中心、慈善会。
该类单位职员岗位中,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5%、现有行政管理岗位的20%及现有工勤岗位的15%应同时设定为社工岗位,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工岗位。
该类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中,领导岗位至少有1个应设置为社会工作岗位。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军供站、福彩中心。
该类单位职员岗位中,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5%、行政管理岗位的20%及工勤岗位的15%应同时设定为社工岗位,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工岗位。
4.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单位
该类单位包括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职员岗位中,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5%、行政管理岗位的20%及工勤岗位的15%应同时设定为社工岗位。
五、编制内社工岗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