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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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临时救助,是指市政府、镇(区)政府(管委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四)制度衔接,合力救助;

(五)政策公开、公平,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五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政府、镇(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制。市民政局会同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市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城管、卫生计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和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是审批市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镇(区)政府(管委会)是受理、审核市级临时救助和受理、审核、审批镇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特残)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的特殊人员;

(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七条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七)突发事件非当年发生的;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依申请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其中,申请对象属于本市户籍的,由镇(区)民政办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申请对象非本市户籍的,由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及时送达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配合民政部门履行相关核查程序;填写《张家港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或者《张家港市特困新市民救助基金申领表》,并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重大支出、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

4.突发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本市或事发地二级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院结算凭证;

5.交通事故受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事故证明,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应当提供理赔凭证。由公安部门调处的人身伤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证明;

6.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新市民申请人的《特困救助申请书》;申请人及救助对象的《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申请人与救助对象不一致时,需出具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结婚证等);能证明特困情况的其它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先行受理,申请人应当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受理时,应当将户口簿(居住证)、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三)对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事发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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