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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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可以分为: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
(二)根据法律条文是否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分为: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理论上认为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二、犯罪主体:
(一)特殊主体
1.概念以及与身份犯的关系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人员身份的判断:
①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一方为主犯;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二)单位犯罪:
1.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2.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职工劳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
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三、犯罪行为
(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成立不作为的条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成立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四)不作为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绝大多数犯罪都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四、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重点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