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第二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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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指导手册》制作单位: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

目录

第一章引言 (2)

第二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概述 (4)

第三章触电人身损害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的减免 (10)

第四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 (17)

第五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风险防范 (24)

第六章相关案例解析评述 (28)

第七章附则 (31)

第一章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随着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电力设施无处不在,因此涉及电力纠纷案件也显著增多,其中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为突出。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有上万起,而且目前仍然呈现上升趋势,给电力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和经济上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当时的供电企业都归属于电力部,伴随着政企分开的脚步不断迈进,这些法律法规的局限性越发明显,无法满足实践发展的需求。因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脚步不断加快,但是也导致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众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存在诸多分歧,说法不一,主要表现为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上的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判决也往往会大相径庭。于此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面临着新法旧法适用上的困惑。

本手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类型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入手,深入细致分析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以及从风险防范角度为合法解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降低法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指导,为促进“和谐电网”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概述

第一节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即电力企业作为一方民事主体一方由于发生触电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并引发人身损害

赔偿而需要赔偿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按照相关法理及法律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是违约也可以是侵权责任。但是根据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差异,受害人以侵权责任向电力企业索赔为常态,因此本手册将重点以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为视角展开论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以电网企业、电路产权方、侵害人或其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为前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电网企业、电路产权方、侵害人或其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是发生触电事故的大前提,也是所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必备要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事实部分,倘若没有上述几方对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违反,即便发生触电人身损害的事实也不会产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以一方当事人(电网企业或其电路产权方,加害人)赔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其相对方,即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

目的

在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受害人往往受伤比较严重,丧失劳动能力乃至死亡的情况屡见不鲜,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以赔偿受害一方的损害为主要目的,以期保证受害人的生活及靠受害人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生活得以维持,赔偿以其遭受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而不具有惩罚性质。

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平等协商解决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允许当事人自由平等协商解决是由民法民事责任的本质所决定的。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即使快捷方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诉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在双方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并且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触电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本手册对触电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归类总结之后,将触电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为以下几项:

1.电网企业电力设备及其附属设备问题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电网企业电力设备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电网企业选用伪劣电力器材或者电力器材选型恰当,电力设施施工达不到技术安全规范要求标准, 电力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行业标准电力事故频发。

2.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设备产权人管理措施不到位,对电力设备疏于维护等原因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疏于管理维护一般表现为,对自己的电力设施进行日常性维护管理,在易被识别之处装设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等等。

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一方往往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目前,广大人民群众总体上仍然对电力相关知识比较欠缺,预防触电事故等相关知识教育方面也没用很好的落实,学校及学生家长缺少对未成年人在用电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以及触电之后的如何救助的教育,甚至部分家长没有对经常在电线杆及变压器等危险地带玩耍的孩子进行阻止,学校、家长以及未成年人安全警觉性不高,致使发生

未成年人因攀爬变压器、电线杆引起触电伤亡事故屡禁不止。

第三节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类

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类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自然得出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标准有单相触电、多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以及主动触电和被动触电等等。本手册从法律规定的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方便实务操作的角度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以下分类

1.高压触电人身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即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称的高压特指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

2.非高压触电人身损害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称的非高压电为1千伏(KV)以下电压。一般居民用电的电压单相是220伏,三相是380伏。对于人体而言,接触220伏或者380伏的电压都有自救的可能,因此非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单列是有其意义的。

3.高压区域触电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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