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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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
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内容编入《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新测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核发或部分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的(含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仍按《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测。
二、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