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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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社会保险法解读》课件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金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等 。
基金管理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 全和保值增值。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机制,对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全 面监督。
04
CATALOGUE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和展望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 的缴费年限,即可领取养老保
险金。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 疗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等不同类型。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 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 益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种类
生育保险分为基本生育保险和补充生育保险 等不同类型。
生育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 等方面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和促进再就业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的种类
失业保险分为基本失业保险和补充失 业保险等不同类型。
失业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 险费用,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社会保险法的起源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解读》课件
01
02
03
04
保险欺诈
保险公司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虚假宣传,诱使投保人签订保 险合同。
合同履行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迟赔付。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披露 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费率 等信息。
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保险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通过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欺诈和不良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法也是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保险监管政策。
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市场,具有风险汇聚、风险分散和资金聚集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准入包括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业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退出市场则涉及到解散、破产 、兼并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分析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 时,保险公司之间也需要开展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An in-depth training course on the Insurance Law, covering key provisions, types of insuranc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C背景
介绍中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探讨保险立法的背景和意义,并分析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详细解读《保险法》的关键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理赔处理、保险欺诈等方 面的规定。
保险法涵盖的保险种类
介绍《保险法》所涵盖的不同种类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经营许可要求
详细解析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解释原则和履行义务,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规定。
理赔处理与结案
探讨理赔处理的步骤与原则,包括索赔条件、鉴定认定、赔付金额等,以及 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资金要求、法人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保险公司监管
解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监管的政策与机 制。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深入探讨《保险法》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投诉处 理、争议解决等方面。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释和履行
An in-depth training course on the Insurance Law, covering key provisions, types of insuranc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C背景
介绍中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探讨保险立法的背景和意义,并分析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详细解读《保险法》的关键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理赔处理、保险欺诈等方 面的规定。
保险法涵盖的保险种类
介绍《保险法》所涵盖的不同种类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经营许可要求
详细解析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解释原则和履行义务,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规定。
理赔处理与结案
探讨理赔处理的步骤与原则,包括索赔条件、鉴定认定、赔付金额等,以及 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资金要求、法人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保险公司监管
解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监管的政策与机 制。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深入探讨《保险法》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投诉处 理、争议解决等方面。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释和履行
《保险法解读》课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信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分摊损失原则、合理赔偿 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和 免除责任、续保和退保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区别、职责和义 务以及权利和利益对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
通过对保险法的解读,我们总结出了保险法的要点、探讨了保险法的启示和 应用,并对保险法的贡献和建议进行了评价。
《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本课件旨在深入讲解《保险法》,分享保险知识,为大家提供有关保险的基 本概念、法律原则、条款解释、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内容。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一种金融交易,为人们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补偿的方式。它通过合同来转移风险,保护个 人和企业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
保险法的制定背景是为了规范保险行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 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的意义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保险业务的 运作。
保险产品和营销渠道
保险产品根据不同的风险进行分类,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需求有助于选择 适合自己的保险。同时,了解不同的保险营销渠道也有助于理解保险产品的 选择与购买。
保险行业发展与趋势
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前景,保险业的创新和变革,以及未来保险业的趋势和挑战等内容,对于了解保险行 业的发展方向和机遇具有重要启示。
保险法ppt课件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力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九条)
4 .
保险合同涉及哪些“人”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5 .
保险利益(第12条)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作用:避免道德风险
6 .
保险利益(第52条)
• 本人 配偶 • 子女 父母 • 有抚养、赡养关系 • 经被保险人同意
10 .
依法行事(第31条)
• 依条款和保险法为经营依据 • 遇纷争处理机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 处理原则:
依法就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作解释
11 .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85条)
12 .
资金运用(第104条)
• 银行存款 •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经国务院批准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16 .
我们的权利
• 在授权的范围内展业的权利
• 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提取佣金的 权利
17 .
我们的义务
• 持证上岗 • 代理一家公司 • 不得签发保险单 • 不得擅自变更条款 • 不得提高、降低费率 • 不得强迫、引诱、限
制、误导投保人
• 不得阻碍、诱导、串 通投保人不如实告之
保险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 新版<<保险法>>自2002年10月28日 起执行.
2 .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 本法。(第三条)
4 .
保险合同涉及哪些“人”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5 .
保险利益(第12条)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作用:避免道德风险
6 .
保险利益(第52条)
• 本人 配偶 • 子女 父母 • 有抚养、赡养关系 • 经被保险人同意
10 .
依法行事(第31条)
• 依条款和保险法为经营依据 • 遇纷争处理机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 处理原则:
依法就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作解释
11 .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85条)
12 .
资金运用(第104条)
• 银行存款 •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经国务院批准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16 .
我们的权利
• 在授权的范围内展业的权利
• 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提取佣金的 权利
17 .
我们的义务
• 持证上岗 • 代理一家公司 • 不得签发保险单 • 不得擅自变更条款 • 不得提高、降低费率 • 不得强迫、引诱、限
制、误导投保人
• 不得阻碍、诱导、串 通投保人不如实告之
保险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 新版<<保险法>>自2002年10月28日 起执行.
2 .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 本法。(第三条)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25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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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特点
社会保险法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 利性,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监管,实 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生 活水平,增强社会凝聚力,推动 社会文明进步。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保障基本生活
投资范围
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房地 产等。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计入社会保险基金,不得 挪作他用。
CHAPTER
04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与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
享受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并满足法定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享受标准
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因地区和险种而异。
CHAPTER
02
社会保险种类与参保条件
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一定年 限。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根据 不同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者。
调整机制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生活 水平提高等因素,适时调 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CHAPTER
05
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与法律责 任
社会保险争议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争议。
处理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社会保险法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 利性,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监管,实 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生 活水平,增强社会凝聚力,推动 社会文明进步。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保障基本生活
投资范围
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房地 产等。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计入社会保险基金,不得 挪作他用。
CHAPTER
04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与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
享受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并满足法定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享受标准
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因地区和险种而异。
CHAPTER
02
社会保险种类与参保条件
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一定年 限。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根据 不同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者。
调整机制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生活 水平提高等因素,适时调 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CHAPTER
05
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与法律责 任
社会保险争议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争议。
处理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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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 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 为甲。其中“平安长寿”险投保书所记载主要内容为: 主险平安长寿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5335元;附 加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元; 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 1万元,保险费 260元,每期交 纳保费合计5995元。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 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 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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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 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 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 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 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
证明。 (3) 保险单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载明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和保险单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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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 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 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 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 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 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 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第一,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第二,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 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
(二)受益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件发生
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1.特征:
(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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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本身可以为受益人 (4)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保险利益的限 制。 2.受益顺序的先后 (1)原始受益人。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受益人。 (2)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 亡后由其受益的人。 •(3)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 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者,被保险人 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当然受益人。
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 ②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 ③保险人有履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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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
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个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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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 一、保险的定义 ▪ (一)保险的词源 ▪ 1.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 2.英文“Insurance”。“Insurance” 最初的
意思是 ——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 时获得补偿。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one for all, all for 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 3.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担 保”;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翻译其为“保险”,后 传入我国,沿用至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特征: (1)被保险人是保险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3)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无严格限制。
被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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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 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1、具备一般合同生效要件:行为主体 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 法
2、具备特殊合同生效要件:不得存在下 列六条情形
1、 投保与承保 2、 保险单证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 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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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 某女士的车辆保险期间为2010.4.16.到 2011.4.15,在保险期间内,某女士将车辆 卖给了王先生(未通知),在车辆所有权 过户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 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保单上 车辆投保人不是王先生为由拒赔;然后, 王先生又叫某女士出面索赔,保险公司又 以某女士以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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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 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 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
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
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 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 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 5、保险合同的诺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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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 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 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特征: ①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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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定位
▪ 一、概念 ▪ 我国 《保险法》 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特征 ▪ 1、保险合同的有偿性
▪ 2、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碰运气
▪ 4、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协商性相对,合同条款事先拟定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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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 公民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
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 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 1.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甲子共同继承 ▪ 2.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 3.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 4.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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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
▪ 一、保险法的概念、特点 ▪ (一)概念 ▪ 广义、狭义 ▪ (二)调整对象——商业保险关系 ▪ 1、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
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 ▪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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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私法关系: ▪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 2)保险中介关系 ▪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 社会保险关系不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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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法的原则
▪ 1、自愿原则 ▪ 2、最大诚信原则 ▪ 3、保险利益原则 ▪ 4、损失补偿原则 ▪ 5、近因原则 ▪ 6、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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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缴付保险费义务 2、告知义务 3、方灾减损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6、保险事故发生的施救义务 7、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订约说明义务 2、及时签单义务 3、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5、保密义务
▪ 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 2.李女士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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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 本章要求: ▪ 1.了解保险的含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
展概况、中国保险立法简史。 ▪ 2.理解保险与危险的关系,识别保险与赌
博、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 3.掌握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的体例,可保
危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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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常生活中:“稳妥可靠”、“有把 握”、“保证安全”等,如“这样做保险 吗”、“保险箱”、“保险柜”。
▪ 5.两种理解:保证发生危险、保证不发生 危险
▪ 6.保险二字只从字面解释,无法表明其真 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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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意义 ▪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保险合同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而 终止 3、因协议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给予赔偿 后而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 6、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全部灭失而终止
此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两份人身保险单。 但是,其中的平安长寿保险单上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 险金额10万元错打为100万元。2002年至2004年投 保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了各项保险费。2004年3 月,保险人告知投保人,由于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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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00万元,而原告一直按照保险金额10万元交付保 险费,故要求投保人追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将变更 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对此投保人未予 同意,并坚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此后,投 保人在交纳2005年度保险费时,保险人拒收。投保 人甲诉至法院,认为保险人在订立合问过程中存在欺 骗行为,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涉及哪些问题,请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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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一、概念与性质 保险合同订立时、有关保险标的之危险
状况、口头或者书面 法定性、先契约性、间接性
二、立法根据 通说:危险估计说
三、告知的内容 “重要事实”?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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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平等) 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 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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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