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
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的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中央、省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缴入财政保障性政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四章准入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包括:
1、新就业无房职工;
2、在我县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3、环卫工人、城管人员、公安协警、乡镇教师、计生、卫生人员、残疾人、鳏寡孤独优先保障。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县城镇户籍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住房不困难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按各自准入条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