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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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9〕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2006年以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在全国28个省(区)138个国定贫困县1081个贫困村开展了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我省先后在淳化、商南,安塞、蒲城,耀州、横山等6县(区)40个贫困村安排中央财政扶贫资金600万元,开展了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得到了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贫困农户的欢迎,也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肯定和好评。

在国家试点基础上,我省今年又在蓝田、太白、永寿、澄城、洛川、洛南、柞水、紫阳、洋县、西乡等人均纯收入相对排后的10个县、100个贫困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领

导指示,2009年省上将在1000个低收入村扩大试点规模。

为了稳步推进全省试点工作,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作,向更多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2006年以来关于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及《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制订了《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这个《指导意见》是在广泛征求我省各市及试点(县)扶贫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分别征询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财政厅、法制办、金融办、信用联社、邮政银行等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完成的。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各市、县,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经济运行新模式,缓解贫困村、户生产资金缺乏和贷款难的问题,安全、有效、规范地搞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相关文件及《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结合本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宗旨:

1、将财政投资的互助资金,以小额扶贫借款形式周转使用发展生产,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拓展扶贫到户范围,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2、完善村民“自主组织管理、自主资本运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生产经营”,互助互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第三条目标:

1、通过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作为经济运行载体和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放大扶贫资金投入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在全省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协会与生产、技术、营销相互结合的有效机制,提高贫困村、户生产经

营水平、自主管理能力,培养专业合作组织和培植农产品区域经济市场竞争能力。

3、培育懂管理、有技能、善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四条原则:

1、以县为单位,对具备条件、积极性高、有需求的贫困村实行竞选互助资金试点村,村民民主选举组建互助资金监事委员会和互助协会,竞选监事会主任、会长及监、管成员,组织管理运行和监测互助资金。各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需在本辖区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2、农户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互助协会,加入协会需缴纳“基准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3、加入互助协会以户为单位,每户加入一人,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原始投票作为法律依据由村监事会存档。

4、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坚持“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A、贫困户加入互助协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从财政投入试点村的互助资金中,通过赠、配互助资金形式实现入会,享有借款、收益等同等权利;B、互助资

金优先支持有发展生产和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和妇女会员。

6、互助协会服务对象为本会会员,以贫困户为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不得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借款及其他业务,不得以该协会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7、坚持先选举组建监事会,再民主竞选产生协会的原则,以便自始自终履行监管职责。

8、坚持先培训后实施原则,以便规范程序,有效运行。

第二章建立互助组织

第五条互助资金协会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盈利性互助资金组织。其性质为村社团法人,业务上接受各级扶贫部门的指导及监督,市、县指导部门应设立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六条互助资金协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组织和日常管理机构。协会管理成员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设会长、副会长(兼)、会计、出纳等职位。根据各村大小和农户集中等情况设立联保中心组。

第七条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县条件:

1、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有扶贫任务的县;

2、县域经济发展突出,主导产业明晰;

3、县级领导重视,对试点工作积极性高、组织机构健全,并配套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培训指导费用。

第八条互助资金试点村竞选条件:

1、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整村推进规划的贫困村和低收入村;

2、村民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的贫困村;

3、村级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强的贫困村;

4、村有产业发展潜力、社团活动场所、信用等级高的贫困村;

5、入会农户达到村总户数80%以上,让多数村民得到扶持;

6、村内具有群众信任,为大多数村民服务,组织能力强的产业带头人。

7、履行本试点村协会章程。

第九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竞争入围方式,开展试点村资格竞选。其程序:

1、在具备试点村条件的情况下,由乡(镇)政府、村“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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