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读竞业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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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也 应有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审查约定 的合理性。四、竞业范围竞业范围是指为保护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员工不能从事哪些 行为。这个问题也需要区分员工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来 讨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在职期间的竞业限
制义务是法定的,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其 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是:(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由双方意思自治,协商确定,但仲 裁委或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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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员工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尽管竞业限 制条款或协议对其产生拘束力与否有所争议,但用人单 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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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不允许其在外兼职。至于有效的起止时间段, 对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有效的起止 时间段是在职及离职后二年内,当然也可以约定少
于二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而言,竞业 限制协议或条款有效的起止时间段是离职后二年内,当 然也可以约定少于二年。二、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是指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哪个地 域范围内有约束力。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应有
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审查约定的合 理性。三、竞业限制的人员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 要注意的是,此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劳 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竞业限制的人员
,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 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起源: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 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高层利用其特殊地
位损害公司利益。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 禁止制度,我国对此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和《合 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竞业限制
的时间范围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 一,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否对在职员工适用;第二, 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有效的起止时间段。关于第一
司秘密;(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对 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而言,竞业限制义务是 约定的,其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高级管
理人员是一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法律规定的竞业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
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 业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竞业限制的 时间范围问题,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
制义务,但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是否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存在争议;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期限最长是二年。第二,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和人员适用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由双方意思自治, 协商确定,但仲裁委或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第三, 关于竞业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
制义务是法定的;离职后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竞 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该竞业范围可以概括为“自营” 和“为他人经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 人员适用范围及竞业范围等,是竞业限制中的核心问题 之一,如果不在竞业限制范围内,竞业限制协议或
条款根本不能成立,因而也就不能约束用人单位和负有 “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 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 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 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解读】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 规定。基本含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知悉
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 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 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不得未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 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
个问题,需要区分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来分析。对于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应当履行《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此义务实际上 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员工,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能对其产生拘束力吗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在职期间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