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知识分析(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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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管理知识分析(DOC 62页)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教学基本要求】本章要求学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历史发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掌握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制度与规范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货物买卖法、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贸易支付

【讲授学时】 14

【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国际货

物买卖

惯例:贸易术语:重点掌握3

适用

主要

合同成立:要约承

买卖双方权

违约救济

货物的风险转国际

货物

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

货物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

托收

信用证

【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支付】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述

【教学基本要求】本节要求学了解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历史发展,理解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掌握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尤其是跨国公司主要制度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国际货物法的渊源与体系、跨国公司的性质、特点、结构、管制

【讲授学时】 2

【基本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概念与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涵义

(一)国际贸易法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1. 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

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2. 国际贸易惯例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3.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

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4. 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法律或规定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长,一国为便于进行对外贸易,往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或规定,结合本国情况,制定本国专门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贸易法》,这种法律在其国内生效。

关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的关系

(1)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对于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旦一国予以批准,即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国即使批准该条约,也不对其国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过该国立法机关制定通过了实施该条约的立法后,才对其国民具有约束力。

(2)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的性质,因而不需国家立法的批准。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二)国际贸易法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交易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私法)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程序法

多边贸易条约(WTO法)

国际贸易管理法区域贸易协定(NAFTA)

(公法)国内外贸法(中国对外贸易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贸易法经历了由习惯到法律、由分散到

统一的发展过程。国际贸易惯例在其中

发挥重要作用。

(一)形成

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

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

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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