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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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高新来源:杭州高新区

科技创业服务中

浏览次数:1742 字体:杭科创字[2003]66号

第一条: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以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为宗旨,是为从事开发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创造条件,提供各类服务的综合服务机构。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加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促进我市、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在提供完善基础服务的前提下,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技术环境、资本环境、人才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一批知识、技术密集的、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企业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单位或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创业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创业中心孵化和培育的企业应是从事开发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目录中项目和产品。

第五条:进入孵化器对象

一、从事第四条规定范围业务,申请认定的孵化企业设立时间一般为1年内新办的企业。

二、下列单位或个人可进入创业中心创办企业

1、国内(含在杭)大专院校、科技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

2、海外留学生、华桥等个人投资者:

3、各类科技人员。

第六条:企业进入孵化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六自”原则,独立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是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全体职工的30%以上;

四、孵化企业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应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内,并在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在杭州市国、地税局进行登记,且企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必须为高新(滨江)区;

五、企业的产权明晰。

第七条:软件企业进入孵化器的批准程序

企业或个人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由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受理、审核,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发文批准设立。

第八条: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

一、实行国家对高新区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和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二、孵化企业毕业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按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三、企业按年度考核成绩给予奖励;

创业中心设立孵化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在孵化企业年度考核中被评为A、B、C类的企业可申请孵化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专项资金从高新区对孵化器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四、孵化企业可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高新[2002]487号)文的相关规定享受产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企业每年须按“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的企业,或需整改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创业中心本着扶优劣汰的精神,将对其终止培育。第十条:企业培育期满后,应达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并向创业中心书面提出“毕业”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在孵化器的培育时间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在第三年最后一季度应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提出书面要求“毕业”的申请,并递交所需书面材料,企业发展部考核、核准后,经创业中心上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在期满提出申请后,未被批准毕业,经申请批准延长培育期的,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政策导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政分片认定)、银行开户及验资;

三、代为引进人才,管理人事档案,接纳组织关系,为科技人员评定技术职称;

四、汇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报批和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

五、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六、提供产品展销、展览、技术交流、技术贸易服务;

七、提供办公、交通运输、生活和治安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三条:创业中心对企业中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提供推荐贷款、贷款担保、参股经营、风险投资、短期合作等服务。

第十四条:创业中心对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高新区(滨江)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按“创业中心”要求完成各项财务、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创业中心”有权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第四条规定产品经营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且情况严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开始施行。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年度奖励办法》【杭科创字[200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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