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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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低工资立法。

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美国

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5)社会保险法。(6)劳动合同立法(7

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

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

了1922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

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

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

织。

1922

机关。《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

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1923年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工会条例》、

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会组织条例》、

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

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共和国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

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

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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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

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权益,

体的特殊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05年论)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就业权

入的劳动的权利。

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

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

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

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酬请求权,

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

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结社权。

(9)集体协商权。集体谈判起始于18

化国家,到19

体协商制度。

(10)民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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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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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用人单位提

听取工会或者职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

在6个月内重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

(不得依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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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性辞职(用人单位有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参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用) 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面六条)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涉及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终止。注意劳动者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4.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用)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

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重点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依据1995年5月10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

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

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

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

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违约金等。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

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

费用。

三、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

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第三人应向原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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