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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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
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 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
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思考:本案中,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C应不应该获得汇票款项为什么
答:主债务人因是D;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D而不是香港K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
6、中国H公司向新加坡K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转运德国;新加坡商人向当地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即期汇票寄给H公司作为货款,但该汇票的付款货币是欧元;H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因中国银行不代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货币为欧元,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国某银行,除了正常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该笔货款在4个多月后才到达中国H公司;
答: 适当的选择结算的工具,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这样才能迅速的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而该案例中H公司结算工具货币的选择错误导致了即期汇票相当于变成了远期汇票,因此,不同程度上地存在资金积压的问题,不利于高效使用效率;
7、某出口商遇到一位俄罗斯客户,俄罗斯客户要求出口商发货,结汇方式是OPEN BILL,不知这是什么结汇方式
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对此一定要小心;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
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的舱位也一推再推;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还得承担空舱费;这该怎么办
答:出口商应该致电给孟加拉进口商协商电汇货款的未到的缘由,同时要求信用证装期延期,要求孟加拉进口商先将电汇货款打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再将货物进行装运,同时让进口商重新开立信用证以保证货物的顺利装运;
9、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金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试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
答: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最好对第一次交易的对象选择汇票进行支付手段,而不是支票3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着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10、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9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 银行将单据寄出2个月后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要求指示德国D银行退单,但到D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承兑放单;几经交涉,B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中
国C认为是德国D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货款损失,要求D承担责任,但D对中国C的催收拒不答复;又过了2个月,D告知中国C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款货两空;
答:选择远期D/P时,出口商应把握的要点
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着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3尽量避免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
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贸易条件;
5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为D/A,应事先有所准备;
1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据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据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1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答: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13、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共15000套,装1500箱;贸易条件为CIF,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汇,并订明可分批期装运,每批500箱,分别于7、8、9月装运;出口公司与7月份装运了500箱,顺利结汇,第二批如期装运,但数量为480箱,当出口公司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于是出口公司以电讯方式要求买方接受480箱,买方迟迟不做答复;此时第三批货物亟待装运;在未获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是否同意接受的情况下,出口公司将第三批货物按期按数装船,但第三批货物的货运单据又遭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的两次拒付是否有理由
答:有,因为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单证相符;反之,开证行是有权利拒付的;在该案例中方中国某出口公司第二装运为480箱、第三批装运为500箱少于合同所订立的货物的数量所以均为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装运,所以银行有权利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