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认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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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认领的程序是怎样的?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
己子女之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思想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出现了很多未婚生育的现象。但是有时一方逃避责任或者害怕面对现实,不承认孩子为自己亲生。导致孩子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法律,非婚子女可以认领,那么非婚生子女认领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
第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
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第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通过阅读上述资料,我们清楚了解到非婚生子女认领的程序的规定。绯魂生子女认领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需要到户籍部门进行申请,强制认领需要提供证明血缘关系的证据。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受法律约束,因此父母必须承担养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