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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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

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的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

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的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的一项职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1)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

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这个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显著特征是调节机制的一元化,即市场调节。

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的自由竞争。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国家一般不参与经济的调整,即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虽然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法律,以规范各主体的经济行为,调整其社会关系,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种机制由于市场调节本身有缺陷,就不再有效。

市场的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有一些行业,尤其是关于国计民生的行业经营者不愿投资进入;三是市场调节的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的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这时国家为了整体利益进入市场管理。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这是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二元化。它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

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大型垄断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权威作为保障,政府的调节也很难进行。于是,这就需要立法确立国家调节的地位和内容。这样,经济法迅速发展起来,它确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基本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和保障

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这样,由于市场的变化,调节机制随之改变,而新的调节机制——法律手段的出现,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三者同步的演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3.试比较美国同德、日等国两类经济法发展模式的基本共同点和区别

4.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途径的特殊性

5.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关键?

6.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的哪些本质属性?

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接哦故和运行,是指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国家调节是国家一直的体现,它既是一种调节机制,也是国家职能。国家的干预或协调,最终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即政府的规制而得以实施的。这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不可能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它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授权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对经济运行、对市场秩序、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协调。同时,也制定了约束政府干预的过度或不当或甚至滥用的法律规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它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的行政法的界限。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

8.论述经济法价值的主要特点

9.何为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

10.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权力在分配功能/

11.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2.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题的种类和职权

14.简述被调节主题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

15.经济法应当怎样规制国家经济调节权以防止权力滥用?

16.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如何界定?

17.简述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意义与方法

18.简述垄断协议的含义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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