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填录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
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
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
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
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章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臵。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臵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臵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2-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三)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和技术信息部门,解答、处理本业务子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应用问题;
(四)对本业务子系统提出修改、优化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
-3-
(五)其他与本业务子系统使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系统版本发布、升级;
(三)依照本办法对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四)解答、处理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对需求分析进行技术指导;
(六)负责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身份认证个人身份证书、电子签章的制作、审计、管理;
(三)使用本院院印、检察长印对应的电子印章;
(四)系统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与办公室职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经费和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填录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
-4-
在履行业务受理、分流、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统计等职责时,应当按照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条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
(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第十一条信息填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填录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反映业务办理的真实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二)规范。录入的信息字段、分类等应当符合系统要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数据识别、筛选。
(三)同步。信息填录应当与实际业务办理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步填录的,应当在进入下一流程前完成相关信息填录。
(四)完整。系统设定的数据项,应当根据要求全面填录。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