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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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但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因部分处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释等原因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仍采用权益法对该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将有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出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置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所换入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进行后续计量。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征求意见稿》对于部分处置或持有的股份被稀释后仍采用权益法的特殊事项,仍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相同的规定,将有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保持了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二、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下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3.合同中对所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移交的对象、合同总价款及其分期偿还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B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四)在B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移交基础设施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解读:BOT(建设—经营—转让)或BT项目运作方式是目前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为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解释,对BOT
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对BT业务建造期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也做了简单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综合了以上已发布准则、准则解释以及解答等规定,对BT 这种特殊的融资方式进行了详尽解释,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