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业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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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和代销货物”业务的税收筹划和相关税务处理

企业营销环节中的“代购货物和代销货物”业务,细节处理十分重要,如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税务机关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引起税收罚款。因此需要公司财务人员认真研究“代购代销业务“的税收筹划和财务处理。

首先看一个案例分析:某汽车经销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日常经营中,由于业务的拓展和汽车销售方式的多元化,除了经销自有品牌代理权的汽车外,还为客户从事汽车代购服务。该公司在某月就发生了一笔业务:一客户要求其代为购买一辆奥迪 A6 轿车,公司没有该种汽车的代理权,但为了做成此项业务,立刻联系了自己有业务关系往来南京汽车经销商,在确定有货和货物价格后,公司立刻和客户签订的销货合同,合同约定了汽车销售价格 35.1 万元,缴款方式为代收代付,交货方式为陪同客户提车,在客户将 35.1 万元汇款至该公司后,将该笔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账户贷方。公司汇款 34.6 万元给南京,南京将汽车交付给客户,并将销售发票直接开给客户,业务结束后会计将剩余的 5000 元一直挂帐在“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账户贷方余额中,不作任何处理。次年,在国税机关对该公司的税收检查中,发现了此笔业务仍然在挂帐,在调阅了公司所签订的销货合同,并对企业负责人及会计进行了陈述申辩笔录等一系列取证后,认定该单位上述行为:一是瞒报了收入二是此笔业务不符合代购货物缴纳营业税应同时具备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相应的税收法律对该公司做出了补缴增值税,其偷税行为处以应补税款 50%的罚款。那么,该公司此笔业务财务处理错在哪儿呢?错误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这种错误在日常经营中该如何避免?

首先,该公司混淆了代购货物和代销货物的概念,在从事代购货物业务时没有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和财务处理,认定该笔业务不符合代购货物所具备的条件,应按照代销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另外,企业即使代购业务符合条件,也向委托方(客户)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如果兼营非应税劳务而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次,我们来按照几种方法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进行比较分析:

1、符合代购货物条件,应交营业税 5000*5%=250 元,应交城建税 250*7%=

17.5 元,应交教育费附加 250*3%=7.5 元,企业共需承当税金 275 元。

2、不符合代购货物条件的,如果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该公司进行抵扣的,该公司应将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将 5000 元手续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该公司应交增值税 351000/(1+17%)*17%=51000 元,应交城建税51000*7%=3570 元,应交教育费附加 51000*3%=1530 元,企业共需承当税金为56100 元。另外,如果企业无法取得进货发票,将无法列支成本,在年末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几种情况所应纳税额的对比分析,可以直观地感受到:

1.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的经营活动和税金的计算交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用法有据,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2.企业要减少因违反税收法规和财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不仅财会人员要精通财会业务和税收法规知识,而且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特别是供销业务人员)也要懂得财会和税收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种错误在日常经营中该如何避免?企业最重要的是要做好相关业务的税收筹划工作,所谓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 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筹划和对策。因此,税务筹划应在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把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或最佳的限度。

企业内部营销环节税务筹划应当关注的内容:

1、营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营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由于企业营销方式的多元化,代购货物和代销货物行为在随着服务面角度的不同而在产生相互的不断转化,如果把握不好,混淆了业务导致的后果很严重,特别是我们企业,由于销售的商品价值高,毛利率低,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蒙受巨大的损失。企业可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相应地自主选择采取那种方式来进行营销活动和计算税金。比如,销售毛利低的,而且无法从供货方取得增票进行抵扣的,可以尽量采取代购货物方式,缴纳营业税;如果销售毛利高,又能取得进项税抵扣的,可以采取代销货物方式。

2、合同签订的税务筹划:要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做好事前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纳

税额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前提。在代购和代销环节的税务筹划中,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税务机关检查时取证的重要内容。以代购合同或协议为例,税务部门在检查时首先从企业发生代购业务的文字上推敲,其次从审查条款中确认是否有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税务部门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高套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要求企业按 17% 税率进行纳税。如果不是,则应根据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代购代销货物的规定,由受托方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交纳 5%的营业税。由此可以看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应将代购代销合同包含的两个内容分解成两个合同,即代购合同和代销合同。而在代购合同里必须写明不垫付资金,注明手续费如何收取、由谁来支付。代销合同必须写明是否按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是否存有收取手续费情况。

3、会计核算环节筹划:按照税法和会计法规,正确核算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是搞好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合法纳税的主要依据。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应强化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经得起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的各种检查。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购货物属营业税征税项目,应征纳营业税。根据财税字(1994)第 026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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