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关于“多因致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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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关于“多因致损”的适用
案例
2009年9月10日,王某在延庆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延庆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客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3.8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
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
保险近因原则关于“多因致损”的适用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延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内,投保车辆被外界物体坠落砸坏,根据该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约定,延庆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气象服务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合理费用,延庆保险公司亦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王某要求延庆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
按照保险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适用较为简单;但如果是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或者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则需要通过判断各原因所起的作用、各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因素来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理解和适用都相对较难且易引起争议。
本案中,王某的车辆损坏是由于风掀翻屋顶导致屋顶坠落所致,也就是说王某的车辆损失是由风和屋顶坠落两个连续发生的原因导
致的。
风和屋顶坠落究竟何为近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反之,如果风不是屋顶坠落的充分条件,那么就无法推导出风与车辆损失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
本案中,当天的风速为18米/秒,
根据“蒲福风级”,18米/秒的风属于八级大风,其陆地地面物象
应为折毁树枝,只有在风力达到九级以上时,才会有房屋损毁等陆
地地面物象,因此事故当天的风不是屋顶坠落的充分条件,所以风
与车辆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屋顶坠落,只要车辆停放在屋前,屋顶坠落就必然会导致车辆受损,所以屋顶坠落既是车辆损失的充分条件,又是车辆损失的
直接性原因,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此屋顶坠落构成本次保险事故
的近因。
保险公司关于当天风力未达到暴风标准不予理赔的抗辩,
由于未考虑风、屋顶坠落与车辆损坏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缺
乏事实依据,不足采信。
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
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外界物
体坠落、倒塌……”,屋顶坠落属于外界物体坠落,因此延庆保险
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
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延庆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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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
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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