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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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内容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范围: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法包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和基于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所谓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基于人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的成果;工商业标记是指商标、商号,产品的包装、装潢、地理标记等各类标记。表现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另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方面的内容。

2.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概念:著作权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条件:

①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完成应该是做着自己的选择、设计、综合,既不是依已有形式复制而来也

不是依既定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

③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④可复制性。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3.著作权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也称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

内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4.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区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即以文学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著作权取得实质条件)

取得时间: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足以构成作品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需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著作权取得形式条件:指作品完成之后,是否需要附加其他条件才能享有著作权。)

5.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间不受限制

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④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⑤凡事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无论遗作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6.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①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有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利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②a.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b.主要是利用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C.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著作权由其享有。事实作者只享有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③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创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利用演绎作品时,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④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去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如果汇编得作品没有著作权(宋词)或者被汇编的对象不是作品(法规汇编),则汇编人仅就其汇编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被汇编的内容依然属于共有领域,第三人使用被汇编的部分,无须征得汇编人许可。

⑤定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定作人和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规定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作品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⑦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组织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7.著作权的主体

原始主体: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8.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概念和法定情形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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