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单位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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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它是在刑事犯罪中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在拘留的时候,可以根据立功的相应情节来适当减轻处罚,那么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我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认定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

立功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

但因先检举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围。

犯罪分子只提供上述基本信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四、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偿(包括许诺有偿)方式获取的;(二)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三)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四)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五)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六)教唆、引诱、指使、收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予以检举、揭发的;(七)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的;(八)其他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

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效果

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效果

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的法律效果在刑法领域中,自首和立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后主动自首和主动提供有助于案件侦查的重要线索、情况。

自首和立功在刑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法律责任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一、自首的法律效果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等刑事执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认罪态度,自动投案的行为。

自首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分为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

主动自首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动自首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被迫交代犯罪事实。

自首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量刑上。

刑法规定,在判决量刑时,对自首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自首人在量刑时可以被认定为从轻处罚,减轻其刑罚的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立功的法律效果立功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败露或被执法机关掌握其犯罪行为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者通过主动提供重要线索、供述罪行、配合执法机关协助侦破案件等方式,能够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立功在法律上同样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立功者主动向公安机关等刑事执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情况,可作为法院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立功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量刑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

例如,根据中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立功者可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量刑。

同时,立功可以作为判刑的酌定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量刑进行调整和裁定。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自首和立功在法律效果上都能起到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作用。

自首和立功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量刑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自首和立功可减轻其刑罚的程度。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在D项中,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司考卷二第12题)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ABCD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着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司。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净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

立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论述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摘要:立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其给予犯罪分子除自首以外的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立功体现了一种人道,一种人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的认定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掌握立功,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对立功给予再认识。

关键词:立功主体确认主体表现形式一、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

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

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确认立功的主体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与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

那么立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认定,还是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或是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利呢?三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只能造成认定上的更加混乱而别无益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

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在一般的案件中最先接触案件的是侦查机关,也是最先进入诉讼程序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也必须由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查证属实。

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立功的认定上是存在优势的,但是,他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弱点。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很可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也有可能为了掩盖自己在侦查中的过失或是错误,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立功行为;粗心的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将立功行为遗漏。

在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体制下这是相当危险的,会造成侦查机关的渎职,会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不公,更会放纵其他的犯罪行为。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罪 单位 也 能够立 功 , 自然 人 犯罪 有立 功制度 , 位犯 罪也 可有 立 罪 单位 和有关 责任人 员一 个将 功补过 的机会 , 且节 约了刑 事 司 单 而
功 制度 , 为单 位 和 自然 人 一样 都是 意识 主体 和行 为主 体 。 因 由于 法 成本 , 并为 社会秩 序尽快 趋于 稳定 和预 防新 的犯罪 的发生 做 出 单 位 是 一种 人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故确 立 单 位犯 罪 的立 功 制度 是 贡 献 。这 些又 都将 促进 犯罪 单位 和 有关 责任 人 员的 良性转 化 , 0 有 理论 基 础的 , 笔者 认 为, 有把 立功 这项 量开 1 由 自然人 犯 对 有立 功表现 的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给予从 轻 、 只 度 减轻或 者免 罪 推广 到 单位 犯罪 , 能使立 功制 度发 挥 更加 强大 的生 命力 ; 才 才 除 处 罚又 必然 直接促 进犯 罪单位 和有 关责任 人 员悔 罪 自新 , 加速 早 故 能 更加 保护 犯罪 人 的合法 权 益 : 能 为构建 和 谐 、 定 的社会 环 改 造 , 日回归社 会 , 单位 犯 罪的立 功制 度在 根本 上 符合 刑罚 才 稳 境发 挥 其独 特 的作用 。 二 、 认单 位立 功制 度之 必要 性 确
文章 编 号:0 90 9(0 00-5 一1 10-522 1)1 7O 0 是量 刑制 度的单 位立 功制度 没有 理 由否 认它 的存在 , 这也 是 司法


确 立 单位 立功 制度 之 可 能性
所 立功 制度 是我 国刑法 中一 项重 要 的量 刑制 度 ,立 功折 罪 、 “ 立 实践 在总 结实务 经验 的过程 中发现 的 问题 , 以完 善单位 立功 制 大功 受奖 ” 是我 们党 和 国家 的一贯 的刑事 政策 , , 是惩 办与 宽大相 度是 司法 实践 的要 求 。 也是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的应 有含 义; 这 结合 的基 本刑 事 政策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即应 根据 犯 罪人 的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 险性 的大 小 区别 因 该宽则 宽, 该严则严 ; 中有严, 宽 严中有 宽; 适度, 宽严 不偏不 倚; 此 我 国刑法 理 论界对 于立 功 的研 究一 直较 为重视 , 有的刑 法教 对待, 所 科 书均 对 立功制 度有 所论 及 , 论界 也发表 过很 多关 于立功 制度 宽严 适 时, 有 0 三 、 立 单位立 功 制度 的可行 性 确 第一 , 司法 实践来 看 , 从 实践 中确实 己经 出现 了单位 立功 的 究主 要着 眼于 自 人 , 然 换句 话说 , 是主 要 以 自然 人为 适用 对象 就 ( 并 ) 根 而 忽 略 了 同样 能成 为 犯罪 主体 的单 位 , 比较 而 言 , 相 刑法 理 论界 案件 , 且也 已经 出现 了认 定和处 理单位 立功 的判决 。 据 马克 理论 必 须 同实践 相结 合 , 并且 发挥它 对 实 对 于 单位 立 功 的研 究远 不及 自然人 立功 制度 。那么 单位 到底 能 思主 义认 识论 的观 点 , 不 能 成为 立功 的主 体 昵 ? 践 的指 导作用 , 体到我 们刑 法 的理论 研究 上 , 要求 刑 法理 论 具 就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24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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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情况一,未决犯具有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可以认定为立功吗?案例:未决犯A在疫情 期间连续多天战斗在第一线,冒着被感染的危险帮助医护人员,做了大量的志愿者工 作,并捐赠了价值不菲的物品,政府部门颁发奖状,认定其在防疫抗疫中有突出表现 。那么,未决犯A具有已决犯的立功表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其在判决时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2104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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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2)对破案有实际作用 即办案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案件,没有这一线索,案件就难以侦破 (3)对查实的犯罪有关联性 如果揭发的是甲事实,但甲事实没有查实,查实的是乙事实 而乙事实之所以被查实,是因为甲事实的缘故,甲事实与乙事实就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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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践上看,被告人被询问、讯问之前和之后的立功行为,都同样也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29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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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立功问题
如何认定"揭发他人犯罪得以查证属实"
"揭发"的行为必须是被告人本人实施,如果是其亲属揭发,不能认定立功。接受揭发的部 门,可以是公检法等办案单位,也可以是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单位。比如向税务部门揭发他 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向工商部门揭发他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向村委会揭发他人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等
如何认定"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时间没有限定,《立功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等,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到案后"是什么含义,教科书和司法文件均没有 明确解释,由此造成司法实践在认定立功上产生混乱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法律角度讲解立功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立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立功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二、立功制度的概述1. 立功的定义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为了表示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2. 立功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立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集体的行为。

三、立功案例解析1. 案例一:李某立功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其同案犯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李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案例二:张某立功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盗窃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赃款10万元。

法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量刑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张某的立功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三:王某立功案案情简介: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一起涉及多个省份的贩毒团伙案件,抓获团伙成员10余人。

法律分析:(1)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定义,其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为有效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一个以功抵罪的机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规定看,立功只限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但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还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和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立功情节系法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的立功经查证属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减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有免除处罚的可能。

故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审慎地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

本文将重点探讨立功的基本规定、立功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立功具备的材料及提起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一、立功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立功的基本规定总结如下:立功权利的告知:立功是被调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后,告知其有立功的权利,告知其何种行为构成立功和立功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有立功的内容,且该告知书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进行强调。

立功主体的排他性: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如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

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对其亲友应当予以褒奖,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立功对象的斥己性:犯罪分子只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立功,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而是构成自首或坦白。

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论文

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论文

我国刑法上立功制度的探讨摘要: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它在节约司法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犯罪分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仍存在着立功分类标准界定不清、立功法律后果规定不明、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功利等漏洞,仍需我们对其深入研究,已明确立功的分类标准、法律后果及纠正功利主义倾向,以充分发挥其刑事政策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立功行为;重大立功行为;立法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法裁量制度中的一种。

立功从宽,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实施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从宽处罚的行为。

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提高刑事案件办案率、惩罚和教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立功制度仍然不够发达,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不足,导致学术界对立功制度刑法规范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并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们仍需对立功制度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以期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一、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立功制度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功种类标准界定不清在现行《刑法》构建立功制度的四个条文中,第68条第一款和第78条分别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作了明确解释。

而第78条规定的附属立功制度和第449条规定的附属特殊立功制度对”立功表现”解释不清。

第50条规定的附属死缓立功制度、第68条规定的单纯立功制度和附属自首立功制度对”重大立功表现”亦未做明确解释。

这种含糊的立法状况导致理论界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例如如何理解”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中立功的性质等。

试论单位立功的构成条件

试论单位立功的构成条件

或通 过技 术优 势防止 犯罪 的发 生 , 局限 于刑 罚执行 阶段 是没有 且 依据 的; 单位 也可 以协助抓 捕其 他犯 罪嫌疑 人 , 包括 同案 犯; 单位

单 位立 功 的主体 条件
也 可 以实施 重大 发 明创造 、 技术 革新 , 在抢 险 救灾 中有 突 出表现
等立 功 行 为。其 次 , 单位 立功 的实 旌者 不 能过 多 限制 , 种 限 对 这
的主体应 与单位 犯罪 的主体 相一 致 , 即单位 立功 的主 体只 能是单 由于 自然人 立功 根据 《 释》 关规 定 , 解 有 在犯 罪 嫌疑 人 、 告 被 位 ,不 包括 犯罪 单位 的 直接 负 责 的主 管人 员和 其他 直接 责 任人 人 和正在 服刑 的罪犯 到案 之后 至刑 罚执行 完 毕之前 , 均可 成立 自
其 规 定从表面上 看 没有考 虑 到单位 立功 , 是从理 论上单 位立 功是 功 行为 原 则上可 以与 自然 人立 功行 为 的范 围相 同 。 理 由如下 : 但 贯彻 刑法基 本 原则 的必然 要 求 , 是适 用刑 法人 人平 等原 则 、 责 首先 , 位可 以检 举揭 发司 法机 关 尚未掌 握 的他人 罪 行 ; 以提 罪 单 可 刑相 适应 原则 的具 体体 现 , 从司 法 实践上 看将 单位 立功 纳入 《 刑 供犯 罪线 索 以利司法 机关侦 办案 件 : 以组 织起 来制 止违法 犯罪 可 法》 6 条规 定 的范 围也是 目前 司法 实务 部 门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 第 8 笔者 现就 单位 立功 的构 成 条件 作 以探讨 。
前 , 产生 的法律 后 果看 , 从 大致 分 为刑 法裁量 阶段 与刑 罚执 行 阶段 。 关键 词 单 位犯 罪 立 功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构成 条件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研究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研究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研究摘要:根据《刑法》31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刑种唯有罚金刑,而且是无限额罚金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数量的增多,这一简陋的处罚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据此笔者认为处罚单位的处罚方式应该多样化,同时,罚金刑的数额应该明确化。

关键词:单位犯罪双罚制单罚制一、中国刑法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规定中国刑法采取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格局,规定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责任承担的两种模式,即采取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这一立法规定,一方面除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既要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这就是我国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时,就按规定处罚,这就是即所谓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是指对犯罪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都给予刑事处罚的模式。

在这种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下,对单位是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但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的自由刑,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法定刑。

如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另一种情况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比一般自然人犯罪较低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现行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远低于个人犯受贿罪时被判处的刑罚单罚制,有代罚制和转嫁制之分。

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成员。

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

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

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生活的安全和权益。

立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积极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对犯罪行为的反对或抵抗。

刑法中有一些规定和界定关于立功的要求和效果。

首先,在刑法中,一般认为立功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或其他公民采取一定积极行为抵抗犯罪或阻止犯罪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报警、寻求帮助、阻止犯罪等。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公民的权益,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减轻犯罪行为的后果。

其次,在刑法中,对于立功行为通常会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是为了鼓励公民对犯罪行为的抵制和反抗,增加社会的安全感和公民的信任度。

奖励的方式可能是物质奖励,如给予金钱或其他实物奖励;也可能是精神奖励,如口头表扬或其他荣誉称号。

此外,立功行为也可能对犯罪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刑法中,对于有立功行为的犯罪人,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这是因为立功行为本身显示出犯罪人的悔罪和改过态度,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罚的减轻或免除是一种对犯罪人的鼓励和肯定,同时也是为了让犯罪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最终实现改过自新。

总之,刑法对于立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它认可并鼓励公民对犯罪行为的抵制和反抗,给予相应的奖励,同时也可能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
共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同时也为犯罪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起到约束和鼓励的作用,使社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单位立功与个人立功之比较分析

单位立功与个人立功之比较分析
单位立功 此外 ,从刑法第7 条的规定来看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 8 在刑 罚裁量阶 段,个人 立功 的主体 ,只能是作为犯罪嫌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于附 人、被告人的个人。同理,单位立功的主体则只能是作为犯罪嫌 加刑 ,故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单位立功情形。 疑人、被告人的单位 ,但与自然人立功不同的是 ,单位立功只能
2 1年0 月 00 2
学术探讨
单位立功 与个人立功之比较分析
文/ 武妍
摘 要 :作 为刑法立功 制度 的重要 组成部分 , 自 然人立功 方面刑法规 定的量刑 ,减刑及 免罪情 节都比较 清晰 。与之相比 , 单位立功 的范围 成立 条件 .刑事责任 等刑法规 定的则不甚明确 ,本文对此进行 了比较 分析 ,力求理清 单位立 功在以上方 面的
方为,而不可能上升为单位的整体 行为。” 因而单位不可能成立战争期间的立功 。 ,

单位立功与个人立功成立范围的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立功有四种类型:死缓执行期间的立功
二 、单位立功与个人立功成立条件的比较
由于单位立功仅存在于刑罚裁量阶段 ,且要通过单位成 员来
常生产 、生活中舍 己救人 ,在抗御 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位是 人格化 的社会组织 ,并不具有 自然人的人身属性 ,无所谓 有突出表现 ,对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功 ,而 不可 能成 立其 他 类型 的 立功 :
人 身 自由。 “ 相对于 自然人的到案标志 ,单位的 ‘ 到案 ’,应
缓期执行期间的立功。但对犯罪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不存在对其 位 的控制也就无从实际实施 。笔者认为 ,鉴于单位犯罪责任主
判处死刑的可能 。所以 ,单位不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立功的可 体的双重性 ,司法机关虽然不能对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但可以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及一般处理原则
视 , 门研 究的文 章不 多 , 我 国单 靠刑 专 在

徒 刑以 上刑 罚或 者案件 在 本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或 者全 国范 围 内有 较大 影 响等 情 形。 对有 重 大立功 表现 的 , 以减 轻 或者 可 免 除处 罚 。
三 对 于 一般 立功 及重 大立 功的 立
在 国 内理 论 界 里也 并 没有 引起 足 够 的重
间内, 如果 超 出了这 段目 间就 不算 立功 。 寸 ( ) 三 立功 的内 容必 须真 实有效 , 即 法典 和 司法解释 的若干 规 定 ,并 不 能很 犯 罪 人 向司 法机 关提 供 了确 切 的 、有 利 好地指 导 司法实 践 , 为此 , 笔者特 选择 这 于 惩治 违法 犯 罪行 为的破 案 线索 。
二 ,重 大立 功者 与一 股 立功必 须具 般 处理 原则
备 的条 件
面 优于 一般 立功 , 此 , 大立 功在 符合 因 重
( ) 功信 恩来 源于犯 罪分 子之 亲 一 立 我 国刑 法列 于 犯罪分 子立 功 的信息
由于 刑法 规定 重 大立 功 考在量 刑方 友 的 立 功 的主体 要件 、日闾 条件 与 实质 条件 来 源法 律并 没 有明 确限 制 ,法 律上 强调 寸 的 同时 , 必须 具备 一 定的特 殊 条件 要求 。 的是 提 供犯 罪信 息 行为 的有 益 性与 有效 根 据 18 年 4 1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94 月 6 最 性 ( 实性 ) 真 。因为 立功 制度 是对 国家和 高 人 民检 察 院和 公安 部 发布 的 《 于 当 犯 罪分 子邵 有 利的 一项 制 匿 ,犯罪 分子 关 前 处 理 自首 和有 关 问题 具体 应 用法 律 的 的 亲 友 是 与 犯罪 分 子 有 特 殊 关 系的 人 ,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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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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