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参与调解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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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参与调解的技巧
一、确认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1、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明确赔偿责任主体
确认赔偿责任主体,是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调解的前提。
(一)一般直接侵权人为赔偿责任主体;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或雇主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2、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3、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4、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5、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致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则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则所有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机动车辆在发包、承包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发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车辆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该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在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9、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
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车辆在被质押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11、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三)几类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主体
1、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赔偿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赔偿责任;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人损害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某甲挑逗某乙饲养的动物造成某丙损害的,某甲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未成年在学校遭受损害赔偿主体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主体
雇主
第三人
发包人、分包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三、赔偿项目及数额确定的标准
1、医疗费
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4、交通费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8、残疾赔偿金
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
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10、丧葬费
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