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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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编号:20100908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目的因素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技术因素

主要应该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现实因素

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类型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

A、、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B、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C、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

确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受案范围时的依据: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权利标准;

①、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

②、合法权益标准。

(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与标准的评价

从法理上来看,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a)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

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b)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

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和

种类;

c)《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对行政行

为的划分标准很不一致;

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

1、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一种新的行政案件类型。

3、反倾销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4、反补贴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15日所做的《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这种决定属于受案范围。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年3月15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争议,如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金管

第三节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四种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国家行为的含义

《行诉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以国家名义作出,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3)、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原因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

《行诉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1)、内部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诉解释》第4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2)、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原因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法律”的含义是什么?

(2)、目前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二、《行诉解释》第1条补充规定的5种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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