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核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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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工作规则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考核能使学生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巩固,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和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程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待考核的态度,既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学生的品德和学习态度。因此,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科学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核质量是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考核范围

1.凡属教学计划所设置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2.凡本校注册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3.进修生应根据原单位的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旁听学生可视其自己要求而定。

二、考核方式和命题

1.按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为考查;必修课中每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4门左右重要或核心课程为考试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2.课程考核命题原则上使用试题库命题或实行教考分离。命题的主要依据是教学大纲, 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动手能力。期末考试原则上要考核整个学期的内容,试题覆盖面>80%,难度题权重要大于20%,含实验的课程须单独考核实验内容。

3.学校鼓励考核方式改革,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如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读书报告、笔试以及考动手能力等,也可以几种方式相结合。考试课程若采用闭卷以外的其他方式考试,须事先填写《闭卷以外考试方式申请表》,经学院、教务处审批,报考试中心备案。

4.接受命题的教师必须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版面格式打印(或填写)试卷样卷,提供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填写试卷复制申请表,交系主任审核,或由系主任安排有关人员审核;对质量低劣

或无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试卷,审核人不得在试卷复制申请表上签字,不予复制试卷。命题和审核人必须严守保密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环节上泄露考卷或考题内容,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5.考试课程使用A、B卷考试。必修课在每学期开学第五周之内同时命A、B卷两套试卷,连同教学周历一并上交,专业课程试卷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考试时由学院教学部门随机抽取一套试卷作为考试卷,另一套为补考卷;公共基础课试卷交教务处教务科,考试时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为考试卷,另一套为补考卷。

6.考试试题不得与上届或上几届相同,否则,认定为不合格试卷,将追究命题人和审核人责任事故。

7.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开课初向学生交代本门课程结课考核的方式、总评成绩评定办法。

三、考试管理

1.任课教师必须加强考勤(每10学时不少于一次),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资格,课程学习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经批准免听直接参加考核者除外),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作业,缺交作业三次;未按规定完成课内实验,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平时考核不合格等,均不能参加考试。

2.任课教师必须安排好考试课程的答疑、辅导。在进行复习时,不得划定考试范围(包括出含考试内容的复习题、思考题等),不得把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3.考试期间(含补考),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在考前持经班主任和学院领导签署同意的病假(医院证明)和事假条,到教务处办理病、事假缓考手续。无审批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得正常补考和毕业补考。

4.主要公共基础课考试和各类统考由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及课程所在院协助,考试安排提前公布,试卷统一送达考务办公室。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的考试由课程所在学院教科办组织,教务处教务科安排教室,学院教科办下发考试安排、送发试卷,并将考试安排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人员随机进行巡查。

5.考试时间和地点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的,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6.期中考试每门课程为110分钟,期末考试每门课程为120分,确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应在考前提出申请。

7.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彻底清理考场、组织考生单人单行按规定顺序就座,宣布考试纪律,检查考生座位桌面上、桌子里和座位旁是否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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