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家港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张委发[20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政府投资公司(以下统称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部门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全局性和公益性信息系统等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设备的添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提交建设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化办公室
共同组织项目评审,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投资审核、拨付资金,项目业主落实施工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本市电子政务整体规划,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审批
第七条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凡具有承担项目建设条件的单位,均可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张家港市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提纲》(附件一)的规定编写申报材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立项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确定次年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经市信息化办公室同意,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两个审批环节合并成一个方案进行审批。
第九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张家港市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附件二)的规定编制报告,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的征集,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组评审,
推荐最优项目实施方案,出具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十条项目业主依据市信息化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张家港市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提纲》(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在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把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项目业主应当定期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业主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采用项目代理业主方式。代理业主是指受市信息化办公室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内组织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代理业主方式。
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开展系统测评。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系统测评。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招标或者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市信息化办公室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者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对列入次年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
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对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工程监理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应当遵循《张家港市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后的运行